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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请问房地产开发企业预收账款可以作为招待费的扣除基数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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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1102274364
时间:
2013-5-5 10:54
标题:
请问房地产开发企业预收账款可以作为招待费的扣除基数吗
请问房地产开发企业预收账款可以作为招待费的扣除基数吗
作者:
chenshizhao
时间:
2013-5-5 18:18
可以的
作者:
chenshizhao
时间:
2013-5-5 18:19
目前一些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公司,开发一座楼盘,产品尚未完工,公司按规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和客户签订房地产预售合同,取得预售款项,单位将其记入预收账款账户,但是,税务机构认为这部分款项应该确认收入,计算其所得税,请问,这是预收款,确认收入有何根据呢?假如确认为收入,能作为业务招待费、广告宣传费用的计算基数吗?
税务机构确认为收入是有依据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六条规定: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人,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
单位取得预售许可证,签订预售合同取得的预收款,税法上应该确认为收入。虽然确认为收入,但是,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却不是直接将预售的这部分收入井入企业所得税收八总额的,这是因为,颓售房屋只是期房预售,房地产尚未完工,其对应的计税成本是无法准确确定的。所以,31号文第九条明确,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开发产品完工后,企业应及时结算其计税成本并计算此前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额,同时将其实际毛利额与其对应的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年度企业本项目与其他项目合并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
既然上述文件明确将房地产预售取得的预收账款确认为所得税上的“收入”,那么,将其作为招待费和广告宣传费的计算基数应该是符合规定的。虽然总局没有以文件形式明确能否作为计算基数,但是,有的地方税务机构针对此类实际发生的业务,对这个收入可以作为招待费和广告费、宣传费的计算基数以文件形式予以明确。比如,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以京国税发「2009」92号文的第二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可作为广告和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的计算基数”。因此,单位符合规定的预售收入可以作为业务招待费、广告宣传费用的计算基数。
作者:
ncwdd
时间:
2013-5-6 07:51
楼上说的对,预收账款(未完工开发产品的销售收入)可以作为业务招待费、广告宣传费税前扣除的计算基数。但受表格间勾稽关系的制约,填写所得税申报表及录入涉税通软件就是个难题。
作者:
黄尚练
时间:
2013-5-6 09:16
附表三52列
作者:
漂流部落
时间:
2013-5-6 09:28
商品房在预售阶段所收取的预售款项是可以作为招待费和广告宣传费扣除基数的。
作者:
lixiaobo
时间:
2013-5-6 11:16
chenshizhao 发表于 2013-5-5 18:19
目前一些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公司,开发一座楼盘,产品尚未完工,公司按规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和 ...
可以作为招待费、广告费的计算基数
作者:
昏昏昭昭
时间:
2013-5-6 14:41
预收款可以作为业务招待费、广告费的扣除基数。
作者:
panison
时间:
2013-5-6 15:07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业务招待费、广告宣传费的扣除基数如何确定?
【发布日期】: 2011年02月23日
字体:【大】【中】【小】
问题内容: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业务招待费、广告宣传费的扣除基数,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10.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1)开发企业取得的预售收入不得作为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等三项费用的计算基数,至预售收入转为实际销售收入时,再将其作为计算基数。(2)新办开发企业在取得第一笔开发产品实际销售收入之前发生的,与建造、销售开发产品相关的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和业务招待费,可以向后结转,按税收规定的标准扣除,但结转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纳税年度。” 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业务招待费、广告宣传费的扣除基数都是与收入挂钩的,没有收入就不得扣除。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 “第六条 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据此是否可以认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预售收入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业务招待费、广告宣传费的扣除基数?
回复意见: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六条规定:“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只有符合上述规定的收入方可作为业务招待费、广告宣传费的扣除基数。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欢迎您再次提问。
国家税务总局
2011/02/23
作者:
panison
时间:
2013-5-6 15:08
预售房款是可以作为三项费用的扣除基数,依据就是上面国家税务总局的回复。
作者:
cocoplmm
时间:
2013-5-6 17:32
感谢分享
作者:
日升
时间:
2013-5-6 22:35
学习了
欢迎光临 房地产会计网 (https://www.fdckj.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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