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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补发工资计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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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晓春
时间:
2013-4-27 09:44
标题:
补发工资计税
补发工资计税
问:我们单位近日一次性补发了我们前几个月的工资,请问这种一次补发的工资应该怎样计算个人所得税?
答:补发工资是指由于企业资金紧张或短缺,以及调整工资级别等原因,造成未按时发放的工资部分。
如果属于补发以前月份的工资,可按补发月份所属期的费用扣除标准来计算个税,不与发放当月的工资薪金合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具体说来,补发工资可按照《关于对补发以往月份工资计算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1999]239号)的规定,把补发的工资分摊回所属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征个人所得税。
计算公式为:所属月份补发工资应纳税额={[(所属月份补发工资+原所属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费用减除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原所属月份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如果不属于补发工资性质的,应合并当月的工资薪金收入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其具体计算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月工资、薪金收入-法定费用扣除标准-其它允许扣除费用;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作者:
chenxiumin
时间:
2013-4-27 10:26
学习了,谢谢!
作者:
漂流部落
时间:
2013-4-27 12:33
路过学习
作者:
牟琴
时间:
2013-4-27 12:39
看看!
作者:
LJL51618
时间:
2013-4-27 13:18
学习了。谢谢
作者:
日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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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4-27 16:22
学习了
作者:
sophy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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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4-27 17:29
学习学习
作者:
日升
时间:
2013-4-28 1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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