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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请教浙江省拆迁扩面部分房款的营业税政策 [打印本页]

作者: Q群实录    时间: 2013-4-10 12:03
标题: 请教浙江省拆迁扩面部分房款的营业税政策
问:根据浙地税函[2006]600号文《关于营业税、资源税若干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第七点所述:停止执行省地税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浙地税一[2000]76号)文件中“对旧城改造中,单位将房屋安置给拆迁户的,暂不征收营业税。但对安置过程中向居民收取超面积部分的价款,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的规定。请问在2007年前已与用户签订合同以实物补偿的房地产企业,在收取扩面款时,是否仍可按所收扩面收入计征营业税?税基是什么?是成本价还是公允价?
作者: 别了温哥华    时间: 2013-4-11 16:44
期待学习中
作者: sdmcljg    时间: 2013-4-12 08:14
等面积安置部分按照成本价计算(成本价由地税局根据组成计税价格核定),超面积补偿部分的按照实际收款计算营业税,如价格偏低的由地税局进行调整。
作者: 陈华    时间: 2013-4-18 23:04
公允价
作者: 财务匪兵    时间: 2013-4-19 08:41
这个文件,我不知道前面的考虑和是否后面有新的规定,这样的文件无法联系,还是吃不准,请浙江的朋友多谈谈
作者: 张赫    时间: 2013-5-10 16:29
学习        学习

作者: 阿基米德再世    时间: 2013-5-11 16:03
等面积安置部分按照成本价计算(成本价由地税局根据组成计税价格核定),超面积补偿部分的按照实际收款计算营业税,如价格偏低的由地税局进行调整。
工流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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