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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2013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预习:法人制度 [打印本页]

作者: youjun    时间: 2013-3-23 14:41
标题: 2013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预习:法人制度
2013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预习:法人制度

第一章 法学基础知识

  知识点七、法人制度
  (一)法人的概念和条件
  1.概念法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拟制人
  2.成为法人的条件:
  (1)依法成立。
  (2)财产独立
  (3)人格、组织独立
  (4)责任独立
  法人以自己的财产承担债务,无须投资人以出资以外的财产承担——投资人负有“有限责任”(简单理解:不会连累到投资人)
  (二)法人的种类
企业法人 
营利性的社会经济组织  
公司法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  
非公司法人  
机关法人 
依法享有国家赋予的公权力,并因行使职权的需要的国家机关  
各级人民政府、各级法院等  
事业单位法人 
为了社会公益,由国家机关、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投资举办的,从事科教文卫的单位  
如学校、图书馆、医院  
社会团体法人 
自然人或法人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法人  
如协会、学会 
  (三)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对比】权利能力VS行为能力
  民事权利能力:民事主体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并且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解决了“能不能”
  民事行为能力:民事主体以自己的独立意志进行民事行为的能力——解决了“行不行”
  1.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1)自身性质的限制:专属自然人的某些权利义务,法人不可能享有或负担。
  不能享有:生命权、健康权、自由权、受抚养权、抚养义务等
  能享有:财产权、受遗赠权、名誉权等
  (2)法律、法规的限制:如限制经营、特许经营、禁止经营的规定
  2.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1)法人的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同时产生、同时终止。
  起点:设立(一般是签发营业执照开始)
  终点:依法终止
  (2)法人的行为能力通常是由法人的机关或法人机关委托的代理人来实现。
  法人机关:无须特别授权就能实现法人意志的,如厂长、法定代表人、董事会
  法人机关的行为视同法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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