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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融资租赁业务发票及账务问题 [打印本页]

作者: Q群实录    时间: 2013-3-12 08:41
标题: 融资租赁业务发票及账务问题
请教一个问题:企业最近与融资租赁公司商谈,准备将一批设备出售给租赁公司,取得相应的设备款,假定1000万元,然后向租赁租回设备,向租赁公司支付租金,租金相当于设备款1000万元,请问:我企业将设备出售给租赁公司时,是否应开具增值税发票?支付租金时,企业应取得何种发票?有什么依据?谢谢
作者: 别了温哥华    时间: 2013-3-12 10:04
期待学习中
作者: 塞外愚翁    时间: 2013-3-12 10:06
售后回租,销售给经批准的融资租赁公司,因产权未发生转移,不视同销售,不属于增值税或营业税的征税范围。故在销售环节不纳税。

在会计处理上,出售的时候可以开具收据,支付融资租赁款时,也要去的对方的收据,差额部分应取得利息发票

仅供参考
作者: sdmcljg    时间: 2013-3-12 22:20
售后租回的主体是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的企业,必须取得金融业务经营许可证,否则不予认可。
租赁产权不转移,属于销售行为,不缴纳营业税增值税,也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可以计提折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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