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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如何理解:国税发[2009]31号文第十四条的规定 [打印本页]

作者: Q群实录    时间: 2013-3-11 11:14
标题: 如何理解:国税发[2009]31号文第十四条的规定
问:根据国税发[2009]31号文,第十四条中规定“已销开发产品的计税成本=已实现销售的可售面积×可售面积单位工程成本”。
如果某间房子已完工,可售面积是120平方米,总价是100万,采取银行按揭方式销售。至当年12月31日止,仅收到首付款30万。请问当年“已实现销售的可售面积”是120平方米还是36平方米?

作者: sdmcljg    时间: 2013-3-11 18:55
已售面积应该是120平米,对于总价100万元与首付款30万元间的差额部分根据合同约定分析:属于按揭未做好的,继续催办不确认收入,待按揭款到账户时确认收入;如果分期付款的在约定时间确认收入,具体依据31号文件办理。
作者: 塞外愚翁    时间: 2013-3-11 20:50
房子的销售,以签订销售合同为时点,签订了销售合同,就认为销售成立,尽管有未收到的款项,也只能按应收款项处理,所以就应该全额结转成本。不能把一套房子的成本分开几部分结转。

作者: 重武器    时间: 2013-3-12 15:19
按签约面积120平米计
作者: 一杯愁绪    时间: 2013-3-14 14:52
学习了
作者: 我稻草人    时间: 2013-3-21 10:38
依据合同,按照120确认收入!
作者: lb700610    时间: 2013-3-21 15:52
实践中签了合同,收了首付款,没收到按揭款时,只做预收,不转收入,不需要结转成本。
作者: hxu_mzh    时间: 2013-4-18 10:00
sdmcljg 发表于 2013-3-11 18:55
已售面积应该是120平米,对于总价100万元与首付款30万元间的差额部分根据合同约定分析:属于按揭未做好的, ...

支持楼上的观点
作者: haha_1211    时间: 2013-4-19 16:28
仅收到首付款,只做预收,不结转收入
作者: rzjst    时间: 2013-5-27 23:17
只收到一定的房款,应按已收到的房款占总房款的比例去乘以总成本,结转这部分成本,不能结转全部的成本。
作者: 孤单人    时间: 2015-8-7 12:26
己实现销售的可售面积员25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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