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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城镇土地使用税停止缴纳时点问题 [打印本页]

作者: Q群实录    时间: 2013-3-11 10:43
标题: 城镇土地使用税停止缴纳时点问题
我请教下,取得土地后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以房屋产权交付为点停止缴纳,大家在实际应用时,这个时间点是以什么为限的
是各户的产权证下来啊还是合同签订日期啊什么的

作者: sdmcljg    时间: 2013-3-11 14:54
说服税务局以房屋交付为主,主要是房地合一,交付后土地不得抵押过户的,因此权利状态受到限制,根据2008年第152号文件规定,可以停止计提税金。

作者: 塞外愚翁    时间: 2013-3-14 09:42
签订销售合同的次月起
作者: lb700610    时间: 2013-3-21 15:57
签订了销售合同,房子还没交工,税局认可吗?
作者: 胡新强    时间: 2013-3-23 15:02
应该是签订销售合同的次月起,城镇土地使用税停止缴纳。
作者: 昏昏昭昭    时间: 2013-5-7 15:52
学习学习
作者: 一杯愁绪    时间: 2013-5-7 17:13
支持5楼的说法
作者: 绿茶小仙女    时间: 2013-5-16 14:12
公司交房之日次月起停止交纳
作者: jy00510512    时间: 2013-5-16 14:39
学习了!谢谢
作者: rzjst    时间: 2013-5-27 23:19
我们这边的税务局要求是办理完土地使用证,方可停止缴纳土地使用税
作者: 心语★星空    时间: 2013-6-5 11:07
学习一下吧
作者: 心语★星空    时间: 2013-6-17 13:54
嗯学习了

作者: 江苏MIMI    时间: 2013-6-27 09:34
交房之后次月起
作者: ssd    时间: 2013-7-4 14:26
理论上是交房
作者: xiaoyukfwu    时间: 2013-7-5 09:49
每个地方要求不一样,天津这边要求办理完初始登记才行,你可以打12366咨询。
作者: xiaoyukfwu    时间: 2013-7-5 09:49
每个地方要求不一样,天津这边要求办理完初始登记才行,你可以打12366咨询。
作者: 诸晓棣    时间: 2013-7-24 17:10
学习了 真是太有文章了
作者: 尚尚芊    时间: 2013-7-25 11:48
我们这里税局要求是,交房后去国土局办理土地分割时,土地证给国土局,会收到一个收据,根据收据时间的次月开始不用缴纳
作者: sqyxy    时间: 2013-7-26 09:31
纳税义务终止时间及计算方法。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购置新建房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这里明确了购置新建房品房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对应的也就是说作为出售方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纳税义务的终止,因为对同一块地是不能重复征税的。财税[2006]186号文件规定以合同签订时间或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那么对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理解也应为房地产企业与购房者签订购房合同时,如果合同规定房产交付时间的,应以交付时间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终止时间,如果合同未规定房产交付时间的,应以合同签订时间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终止时间,这样纳税起始日和终止日衔接一致,避免重复纳税。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一个开发项目在建成进行预售或销售后,随着房产的不断销售,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应是逐渐减少的,到商品房销售完毕,纳税义务也就终止。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计算城镇土地使用税时就要注意计算方法,在计算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按月比例扣除法较为合理。

  即本月应纳税额=本月剩余应税占地面积×月单位税额;本月剩余应税占地面积=占地总面积-免税占地面积-已签订合同预售或销售房屋分摊占地面积(分摊面积以合同规定交付时间或合同签订时间为准进行统计);月单位税额=年应纳税额÷12;已签订合同预售或销售房屋分摊占地面积=占地总面积×(已签订合同预售或销售房屋建筑面积÷可售建筑总面积)。

我们这边税务局已按照上述要求征税,很多公司被查并要求补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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