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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财务费用(利息支出)各种扣除情况 [打印本页]
作者: 木芬 时间: 2013-3-7 08:55
标题: 关于财务费用(利息支出)各种扣除情况
一、所得税扣除总结:
1、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2、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可扣。
3、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是绝对不可以,看是否符合特殊条件)。
二、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四十六条 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七条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
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扣除。
第三十八条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一)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第一百一十九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所称债权性投资,是指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或者需要以其他具有支付利息性质的方式予以补偿的融资。
企业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债权性投资,包括:
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15号
二、关于企业融资费用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通过发行债券、取得贷款、吸收保户储金等方式融资而发生的合理的费用支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计入相关资产成本;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作为财务费用,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34号
根据《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鉴于目前我国对金融企业利率要求的具体情况,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5、国税发[2009]31号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企业的利息支出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企业为建造开发产品借入资金而发生的符合税收规定的借款费用,可按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归集和分配,其中属于财务费用性质的借款费用,可直接在税前扣除。
(二)企业集团或其成员企业统一向金融机构借款分摊集团内部其他成员企业使用的,借入方凡能出具从金融机构取得借款的证明文件,可以在使用借款的企业间合理的分摊利息费用,使用借款的企业分摊的合理利息准予在税前扣除。
6、国税函[2009]312号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
7、财税〔2008〕12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一、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
(一)金融企业,为5:1;
(二)其他企业,为2:1。
二、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三、企业同时从事金融业务和非金融业务,其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应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没有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的,一律按本通知第一条有关其他企业的比例计算准予税前扣除的利息支出。
四、企业自关联方取得的不符合规定的利息收入应按照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8、国税发[2009]2号 《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第八十五、八十六条;第八十九、九十条;略
三、土地增值税扣除总结
四、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三)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费用(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费用),是指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
上述计算扣除的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八、关于扣除项目金额中的利息支出如何计算问题
(一)利息的上浮幅度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超过上浮幅度的部分不允许扣除;
(二)对于超过贷款期限的利息部分和加罚的利息不允许扣除。
3、国税函[2010]2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三、房地产开发费用的扣除问题
(二)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
全部使用自有资金,没有利息支出的,按照以上方法扣除。
上述具体适用的比例按省级人民政府此前规定的比例执行。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既向金融机构借款,又有其他借款的,其房地产开发费用计算扣除时不能同时适用本条(一)、(二)项所述两种办法。
五、如何理解“同期同类贷款利率”?
来源:威海市国税局 发布时间:2012年04月24日
问: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仅指基准利率还是包括浮动利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的通知》(银发[2004]251号)规定,一般商业银行金融贷款利率已取消上浮区间限制,是否意味着没有利率限制了?
金融企业允许范围内的浮动利率也属于“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取消上浮区间限制,不等于说没有限制。比如银行基准利率为4%,原规定上下浮动0.5%,那就是原利率范围为3.5%~4.5%;取消上浮区间,意味着取消后的利率范围为3.5%~4%.
作者: lxlkk 时间: 2013-3-7 14:02
第一个来回复,近期刚好要用到,谢谢分享!
作者: 日升 时间: 2013-3-7 14:51
实际操作,税务局又不应一定认可。
作者: sctian1988 时间: 2013-3-7 15:38
好好学习
作者: 加米雪 时间: 2013-3-7 20:23
好贴子学习了
作者: heavenrain22 时间: 2013-3-7 22:33
问过税务,回答只有不超过同期利率,但未明确同期利率多少。
作者: 丹顶鹤0707 时间: 2013-3-8 13:14
多看看有益处
作者: 龙魂 时间: 2013-3-8 16:31
非常感谢分享,楼主整理的真好
作者: rongziyue 时间: 2013-3-11 21:09
学习了
作者: 276077787 时间: 2013-3-12 13:38
非常感谢分享
作者: 木芬 时间: 2013-3-18 09:13
lxlkk 发表于 2013-3-7 14:02 
第一个来回复,近期刚好要用到,谢谢分享!
我也是最近用到就学习学习,大家共同学习!
作者: 木芬 时间: 2013-3-18 09:13
276077787 发表于 2013-3-12 13:38 
非常感谢分享
共同学习!
作者: 木芬 时间: 2013-3-18 09:14
rongziyue 发表于 2013-3-11 21:09 
学习了
共同学习
作者: 木芬 时间: 2013-3-18 09:14
龙魂 发表于 2013-3-8 16:31 
非常感谢分享,楼主整理的真好
谢谢!
作者: 木芬 时间: 2013-3-18 09:15
丹顶鹤0707 发表于 2013-3-8 13:14 
多看看有益处
我也是在学习阶段,就多多学习吧!
作者: 木芬 时间: 2013-3-18 09:16
heavenrain22 发表于 2013-3-7 22:33 
问过税务,回答只有不超过同期利率,但未明确同期利率多少。
同期利率是银行的同期贷款利率!
作者: 木芬 时间: 2013-3-18 09:16
加米雪 发表于 2013-3-7 20:23 
好贴子学习了
谢谢!大家共同学习!
作者: 木芬 时间: 2013-3-18 09:17
sctian1988 发表于 2013-3-7 15:38 
好好学习
嗯!大家都好好学习!
作者: 木芬 时间: 2013-3-18 09:18
日升 发表于 2013-3-7 14:51 
实际操作,税务局又不应一定认可。
税务局不认可这是个问题!这需要去和税局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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