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 第五章 其他相关税收法律制度
知识点二十四、资源税的课税数量| 类别 | 课税数量的确定 | 说明 |
| 原油 | 原油中的稠油、高凝油与稀油划分不清或不易划分的,一律按原油的数量课税。 | 算出来的原矿数量比加工后的数量大 |
| 煤炭 | 对于连续加工前无法正确计算原煤移送使用量的煤炭,可按加工产品的综合回收率,将加工产品实际销量和自用量折算成原煤数量,以此作为课税数量。 原煤课税数量=加工产品实际销量和自用量÷综合回收率 | |
| 金属和非金属矿产品原矿 | 因无法准确掌握纳税人移送使用原矿数量的,可将其精矿按选矿比折算成原矿数量,以此作为课税数量 原矿课税数量=精矿数量÷选矿比 | |
| 盐 | 纳税人以自产液体盐加工固体盐,按固体盐税额征税;纳税人以外购的已税液体盐加工固体盐,其加工固体盐所耗用液体盐的已纳税额准予抵扣。 | 一次课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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