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会计网-引领房地产会计行业潮流!

房地产会计网

 找回密码
 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用新浪微博连接

一步搞定

论坛热门版块 国内最热门的房地产财务同行交流平台 房产会计问吧 - 房产会计实务 - 纳税筹划

论坛推荐版块 我们的宗旨:房会天下 网聚精英 房产会计专题 - 房产开发资料 - 成本预算

网站培训课程 房地产会计财税专业培训 财税课程咨询 - 课程在线报名

查看: 915|回复: 2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税务] 委托贷款合同印花税 [复制链接]

该用户从未签到

跳转到指定楼层
1#
发表于 2013-2-28 15:30:47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委托贷款是一种三方贷款协议,三方主要包括贷款人、借款人和金融机构中间人。我公司主要作为金融机构中间人存在,因此其协议既涉及贷款,对我公司又具有中间业务的特点,请问我公司是否应贴印花,按何种税目、何种税率贴印花?

关于委托贷款协议是否贴花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没有明确的规定,建议参考上海市《关于本市金融系统办理的委托贷款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沪税地[1991]121号)的规定:

  一、银行使用的委托贷款合同(协议),均属金融机构与借款单位签订的借款凭证。根据国家税务局国税发[1991]155号文件第六条的规定,应当由银行和借款单位就各自所持的一份凭证贴花,其他签约人不贴花。

  二、银行与委托单位签订的委托贷款协议书,则应作为仅明确委托、代理关系的凭证,按照国家税务局国税发[1991]155号文第十四条的规定,不属于列举征税的凭证,不贴印花。   






委托贷款业务同样是金融机构的业务范围之一。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文件第六条规定,凡委托金融单位贷款,金融单位及使用单位签订的借款合同应按规定贴花。

    第十四条规定,在代理业务中,代理单位与委托单位之间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凡仅明确代理事项、权限和责任的,不属于应税凭证,不贴印花。

    根据上述规定,问题所述三方签订的贷款协议,应当对金融单位与借款方签订的借款合同分别就贷款金额计税贴花,委托单位由于不是借款合同的当事方,可以不贴印花。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借款合同贴花问题的具体规定》(国税地字[1988]30号)第二条规定,借贷双方签订的流动资金周转性借款合同,一般按年(期)签订,规定最高限额,借款人在规定的期限和最高限额内随借随还,为此,在签订流动资金周转性借款合同时,应按合同规定的最高借款限额计税贴花,以后只要在限额内随借随还,不再签新合同的,就不另贴印花。

    因此,如果属于上述情况可以按合同规定的最高借款限额计税贴花。







分享到: QQ好友和群QQ好友和群 QQ空间QQ空间 腾讯微博腾讯微博 腾讯朋友腾讯朋友
分享分享0 收藏收藏0 顶0 踩0 转发到微博
九鼎财税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25-9-16 15:02
  • 签到天数: 358 天

    [LV.8]以坛为家I

    3#
    发表于 2013-3-4 15:14:02 |只看该作者
    多回复,多学习!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7-6-9 13:43
  • 签到天数: 464 天

    [LV.9]以坛为家II

    2#
    发表于 2013-3-1 20:55:16 |只看该作者
    学习了

    发表回复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关闭

    推荐阅读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