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会计网
标题:
超过三年应付未付款项转作收入的规定的文件
[打印本页]
作者:
Q群实录
时间:
2013-2-28 11:09
标题:
超过三年应付未付款项转作收入的规定的文件
请问关于企业超过三年应付未付款项转作收入的规定的文件是哪年多少号文件?
作者:
塞外愚翁
时间:
2013-2-28 13:24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
颁布时间:2010-10-2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现就企业以不同形式取得财产转让等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公告如下:
一、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2008年1月1日至本公告施行前,各地就上述收入计算的所得,已分5年平均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的,在本公告发布后,对尚未计算纳税的应纳税所得额,应一次性作为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特此公告。
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作者:
塞外愚翁
时间:
2013-2-28 13:27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第四条规定,企业除贷款类债权外的应收、预付账款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应收、预付款项,可以作为坏账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债务人逾期3年以上未清偿,且有确凿证据证明已无力清偿债务的。
作者:
lixiaobo
时间:
2013-2-28 14:59
塞外愚翁 发表于 2013-2-28 13:27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第四条规定,企业除贷款类 ...
看看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
作者:
LJL51618
时间:
2013-2-28 15:19
回复、学习
作者:
日升
时间:
2013-2-28 15:36
学习了
作者:
别了温哥华
时间:
2013-3-1 10:30
学习过了
作者:
漂流部落
时间:
2013-3-1 10:49
学习了
作者:
smile100
时间:
2013-3-1 10:53
路过。。。。。
作者:
87391461
时间:
2013-3-1 17:35
精华
作者:
森林之子
时间:
2013-3-3 16:42
嗯,学习了税务方面的规定
作者:
scxcy
时间:
2013-3-6 08:49
国家税务总局(以下简称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56号)附件中规定:纳税人应付未付的三年以上应付账款及已在成本费用中列支的其他应付款,“属于收入”。
作者:
wch1973
时间:
2013-3-6 14:07
应记入“营业外收入”
作者:
孤单人
时间:
2015-8-7 08:13
根据<<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引申推定.
作者:
1249191887
时间:
2015-8-7 09:04
很棒,学习了
欢迎光临 房地产会计网 (https://www.fdckj.com/)
Powered by Discuz! X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