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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低价出售给公司员工的房产税收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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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Q群实录
时间:
2013-2-26 15:29
标题:
低价出售给公司员工的房产税收问题
请教:我公司为了解决公司住房难问题,将开发房地产相关房屋低价售给本公司员工,税务局称因售价过低,要对营业税、所得税核定征收,请问有没有政策支持我们要正常核算征收呀。
作者:
许家铭
时间:
2013-2-26 15:41
税务局自己有条红线的,一般是市价的9折,如果低于这条线,那么他们就有有权核定。当然,如果你能提供充分的证明如这房子有诸多问题如质量、环境,最好是有退房记录,那么低于九折也是可以的。总之税务局也是人干的,有道理的事情总是可以商量的。
作者:
sdmcljg
时间:
2013-2-26 19:08
从征管法角度分析:税务局认为交易价格过低的可以进行核定征收,这是税法赋予的征收主体的税收自由裁量权,但是如何认定过低呢?一般按照市场价格为参考依据,低于20%均可认定为价格过低。
以上可以由员工团购公司商品房的方式处理,而不是公司福利分房模式,尽管结果一样但是从税务局角度分析是不同的市场行为,如果公司分配的,属于会计上的职工非货币性福利,需要视同销售,一旦视同销售就要按照同期同类市场售价进行调整,但是作为员工自发团购并根据公司的团购政策执行价格的,就不是职工非货币性福利,也需要价格调整,并且为避免嫌疑由员工的家属签预售合同即可。并且对于低价销售如果低于成本价格的涉及个人所得税问题,政策附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低价向职工售房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7]13号
颁布时间:2007-2-8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近日部分地区来文反映,一些企事业单位将自建住房以低于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销售给职工,对此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希望予以明确。经研究,现对有关政策问题的处理明确如下:
一、根据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有关规定,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在住房制度改革期间,按照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房改成本价格向职工出售公有住房,职工因支付的房改成本价格低于房屋建造成本价格或市场价格而取得的差价收益,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除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情形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单位按低于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出售住房给职工,职工因此而少支出的差价部分,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前款所称差价部分,是指职工实际支付的购房价款低于该房屋的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的差额。
三、对职工取得的上述应税所得,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征税办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即先将全部所得数额除以12,按其商数并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税率表确定适用的税率和速算扣除,再根据全部所得数额、适用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征税。
四、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此前未征税款不再追征,已征税款不予退还。
请遵照执行。
依据此文件只有低于
作者:
索马
时间:
2013-2-26 19:30
学习了。。。
作者:
我稻草人
时间:
2013-2-27 09:01
过低的话就要按照市场价来征收,或者税局核定征收。
作者:
别了温哥华
时间:
2013-2-27 10:12
学习过了
作者:
塞外愚翁
时间:
2013-2-28 10:13
视同销售,税务局有权按同期同类房地产价格核定售价
作者:
小东
时间:
2013-3-1 12:20
学习
作者:
sdmcljg
时间:
2013-3-5 18:00
塞外愚翁 发表于 2013-2-28 10:13
视同销售,税务局有权按同期同类房地产价格核定售价
低价包括两种情况,一种低于成本价格的,差额作为非货币性职工福利缴纳个人所得税;低于市场价但是高于成本价格的,只要有合理的理由并符合独立交易基本原则(团购、质量瑕疵)税局一般会认可的。
作者:
胡新强
时间:
2013-3-11 11:08
一般情况下税务部门会以视同销售,按同期同类房地产价格核定售价征税的。以其他形式进补助吧。
作者:
lb700610
时间:
2013-3-21 16:17
就看怎么作通税局的工作了。
作者:
gyj418276792
时间:
2013-4-24 18:10
学习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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