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个人所得税制度是1913年建立的,在这之前,美国联邦和地方各级政府的财政收入主要来源于财产税、关税、消费税和人头税。1913年2月3日,美国通过了宪法第十六条修正案,该修正案就一句话:“国会有权对任何来源的收入规定并征收所得税,所得税收入不按比例分配于各州,也不必考虑任何人口普查或统计。”(The Congress shall have power to lay and collect taxes on incomes, from whatever source derived, without apportionment among the several States, and without regard to any census or enumeration.)这就是美国今天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法律依据。
美国个税虽然以家庭为单位计征,但申报比较灵活,夫妻可以合并申报,也可单独申报,税额差别不大。美国财政部每年都免费发行报税手册,清楚地告诉纳税人如何选择个税申报表,如何计算各种课税扣除,如赡养费、儿童抚养费、学费、慈善捐款、自由职业者减免(4000-5000美元)等。有的课税扣除实行宽免额分段扣减法,先规定最高免税额,根据收入的多少,要从这个最高免税额里减去一定的比例,如果收入高到一定数值,这个免税额就被减到零或负数,这时就不再享受这一免税。另外还有劳动收入免税额(earned income credit),当收入低时,该项课税扣除与收入成正比,当收入超过一个数值时,该项课税扣除与收入成反比,直到零为止。例如,根据2009年的标准,有一个孩子的单亲家庭,劳动收入免税额在收入为1-50美元时为9美元;收入为8950-16450美元时达到峰值的3043美元,此后,收入越高,该项课税扣除越少,当收入超过35450美元时,该项课税扣除为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