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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因延期交楼支付给村民的补偿款 计入开发成本哪个明细好呢 [打印本页]

作者: lfsz    时间: 2013-2-19 17:21
标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因延期交楼支付给村民的补偿款 计入开发成本哪个明细好呢
大家好  房地产开发企业因延期交楼支付给村民的补偿款  计入开发成本哪个明细好呢  请指教  谢谢
作者: 我稻草人    时间: 2013-2-19 21:06
进入营业外支出,不是成本。
作者: 水云间海心    时间: 2013-2-20 09:19
属于违约金,,计入营业外支出
作者: 张赫    时间: 2013-2-20 10:32
延期交楼支付的补偿款 不能计入开发成本

作者: LJL51618    时间: 2013-2-20 10:45
学习学习
作者: 日升    时间: 2013-2-20 12:07
该项支出属于非经营性的支出,应该进营业外支出。
作者: 塞外愚翁    时间: 2013-2-21 08:43
营业外支出
作者: wubo8311    时间: 2013-2-21 16:17
应该计入营业外支出
作者: smile100    时间: 2013-2-22 13:59
1、房地产开发企业因延期交房支付的违约金,能否在税前扣除?
    答:可以,房地产开发企业因工程进度原因造成延期交房,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条款等相关规定,支付业主延期交房违约金,属于与经营活动相关的经济合同违约金,允许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2、 根据购房合同,房地产企业延期交房需向购房人支付一定的违约金,该违约金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支付违约金的房地产企业是否有代扣代缴的义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违约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865号)的规定:商品房买卖过程中,有的房地产公司因未协调好与按揭银行的合作关系,造成购房人不能按合同约定办妥按揭贷款手续,从而无法缴纳后续房屋价款,致使房屋买卖合同难以继续履行,房地产公司因双方协商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而向购房人支付违约金。购房个人因上述原因从房地产公司取得的违约金收入,应按照“其他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5]65号)的规定,凡支付个人应纳税所得的企业(公司)、事业单位、机关、社团组织、军队、驻华机构、个体户等单位或者个人,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
3、支付的违约金应记入营业外支出。
作者: 胡新强    时间: 2013-2-24 08:31
应计入营业外支出。
作者: sdmcljg    时间: 2013-2-25 12:35
延期交付支付的补偿款,属于合同法范畴的合同违约金或赔偿金(涉及经济损失的应给赔偿补偿),从会计角度分析应计入营业外支出科目,计入开发间接费用目前为止没有明确的文件规定。另应该注意的一点是:因开发商延期交付商品房而支付给业户的经济补偿(合同违约金)是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
作者: 森晨    时间: 2013-8-20 15:16
向各位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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