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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强化提高:经济法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打印本页]

作者: youjun    时间: 2013-2-15 20:13
标题: 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强化提高:经济法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强化提高:经济法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第一章 经济法总论

  知识点四:经济法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一、经济法主体的权利与义务的界定
  1.权力——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享有(职权),须依法行使且不可放弃的。
  2.权利——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主体享有,可以放弃。经济自由权
  二、调控主体与规制主体的职权
  1.宏观调控权:分为宏观调控立法权和宏观调控执法权。
  2.市场规制权:分为市场规制立法权和市场规制执法权
  三、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的主要职责
  各类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在享有宏观调控权和市场规制权等职权的同时,也要履行相应的职责。这些职责主要包括贯彻法定原则,依法调控和规制,不滥用或超越调制权、不得弃权,等等,核心是依法调控和规制。
  四、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主体的权利
  五、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主体的义务
  主要有两类:一类是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义务,一类是依法竞争的义务。
  六、经济法主体权利义务的特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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