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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总局纳税服务司2013年2月4日热点问题解答 [打印本页]
作者: 海蛎子 时间: 2013-2-5 09:53
标题: 总局纳税服务司2013年2月4日热点问题解答
问:企业为员工缴纳年金应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94号)规定,对于企业年金的个人缴费部分,不得在个人当月工资、薪金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
对于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以下简称企业缴费)的部分是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在计入个人账户时,应视为个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与正常工资、薪金合并),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当期应纳个人所得税款,并由企业在缴费时代扣代缴。对企业按季度、半年或年度缴费的,在计税时不得还原至所属月份,均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对因年金设置条件导致的已经计入个人账户的企业缴费不能归属个人的部分,其已扣缴的个人所得税应予以退还。
问:个人转让新上市公司限售股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08号)规定,个人转让新上市公司限售股的,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实际转让收入和植入证券结算系统的标的限售股成本原值,以实际转让收入减去成本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适用20%的税率,直接计算需扣缴的个人所得税额。合理税费指转让限售股过程中发生的印花税、佣金、过户费等与交易相关的税费。
问:社保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支付给企业,企业再支付给个人。请问这部分补助金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伤职工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0号)规定:1.对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免征个人所得税;2.本通知第一条所称的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工伤职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医疗待遇、住院伙食补助费、外地就医交通食宿费用、工伤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生活护理费等,以及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个人取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如符合上述规定的,免征个人所得税。
问:股民个人从证券公司取得的交易手续费返还收入,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民从证券公司取得的回扣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9〕627号)规定,股民个人从证券公司取得的交易手续费返还收入、回扣收入,应按“其他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证券公司在支付收入时代扣代缴。
问:个人缴纳的大病医疗保险金是否可以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不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大病医疗保险金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里列举的基本保险类,由于目前未有相应的政策规定,因此不允许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需要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问:我取得了一笔偶然所得,发放所得的单位未代扣代缴,而且我的居住地与身份证上的户籍所在地也不一致。请问,我应该在哪里申报缴纳该项目的个人所得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规定,除文件规定的情形外,纳税人应当向取得所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因此,上述个人应该向取得所得的所在地地税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问:夫妻离婚后,共同拥有的一套房屋归属于另一方,该方将房屋转让给他人,请问应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121号)第四条第二项规定,个人转让离婚析产房屋所取得的收入,允许扣除其相应的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余额按照规定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问:技术转让含配套设备,配套设备收入能否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第二条规定,技术转让所得=技术转让收入-技术转让成本-相关税费,技术转让收入指当事人履行技术转让合同后获得的价款,不包括销售或转让设备、仪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术性收入。不属于与技术转让项目密不可分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收入,不得计入技术转让收入。
注:热点问题解答仅供参考,具体执行以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作者: 渴望学习 时间: 2013-2-5 11:00
学习一下!!11
作者: smile100 时间: 2013-2-5 11:02
谢谢分享。。。
作者: good99881 时间: 2013-2-5 11:35
谢谢分享
作者: 桑蚕丝 时间: 2013-2-5 12:27
复习复习
作者: rongziyue 时间: 2013-2-5 12:57
谢谢学习了
作者: 水云间海心 时间: 2013-2-5 13:45
学习了
作者: 昏昏昭昭 时间: 2013-2-5 22:15
学习学习。
作者: 天地一沙鸥 时间: 2013-2-5 22:48
今天在中央电视台新闻频道看过
作者: pinglumiao 时间: 2013-2-11 19:19
学习 血
作者: bin0755 时间: 2013-2-25 10:20
先回复
作者: 漂流部落 时间: 2013-3-3 12:12
学习一下
作者: 276077787 时间: 2013-3-8 15:51
学习一下!!
作者: 好顺 时间: 2014-1-21 21:52
很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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