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学历(学位、职称) | 从事税务相关工作时间(包括从事经济、会计、统计、法律工作的时间) | |
(一)经济类、法学类大专毕业后,或非经济类、法学类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 | 满六年 | |
(二)经济类、法学类大学本科毕业后,或非经济、法学类第二学士或研究生班毕业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 | 满四年 | |
(三)经济类、法学类第二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或获非经济、法学类硕士学位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 | 满二年 | |
(四)获得经济类、法学类硕士学位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 | 满一年 | |
(五)获得经济类、法学类博士学位 | 不受本项限制 | |
(六)非经济类、法学类大专毕业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 | 满八年 | |
对于在全国实行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评聘了经济、会计、统计、审计专业中级专业职务或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经济、会计、统计、审计专业中级技术资格者,从事税务代理业务满一年,可报名参加注册税务师全部科目的考试。 |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 ||
| 科目 时间 日期 | 上午 | 下午 |
| 9:00-11:30 | 13:00-15:30 税法(二) 16:30-19:00 财务与会计 | |
6月22日 | 税法(一) | |
6月23日 | 税收相关法律 | 14:00-16:30 税务代理实务 |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二O一三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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