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要素 | 各地规定 | 税收文件文号 | |||||
青地税函[2009]128号 | 京地税地[2007]303号 | 西地税发[2009]248号 | 渝地税发[2011]111号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6号 | ||||
关于纳税义务起始时间 | 出让耕地 | 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时 | √ | √ | |||
出让非耕地 | 批准征用次月 | √ | |||||
实际取得土地时间与土地使用权登记时间孰先 | √ | ||||||
出让、转让非耕地 | 合同约定交付时间 | 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 | √ | √ | √ | ||
合同未约定交付时间 | 合同签订的次月 | √ | √ | √ | |||
未签合同 | 实际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 | √ | |||||
纳税义务的截止时间 | 商品房交付使用的当月末 | √ | √ | ||||
房屋交付时间和购房者房屋产权登记时间孰先 | √ | ||||||
应纳土地使用税计算公式 | 按总建筑面积比例分摊应税土地总面积 | 其中4月份征期应以当年3月31日未售出房屋的占地面积为计税依据,计算缴纳上半年应纳的税款;10月份征期应以当年9月30日未售出房屋的占地面积为计税依据,计算缴纳下半年应纳的税款。 | 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品房销售期间,应逐月统计已交付和未交付部分,并按建筑面积比例分摊计算当月应缴纳土地使用税 | , | |||
按可售总建筑面积比例应税土地总面积 | 每月应纳土地使用税=开发初期应税土地总面积×(1-截至上月末累计销售商品房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商品房可售总建筑面积)×土地使用税单位税额标准÷12 | ||||||
按总建筑面积比例分摊总占地面积 | 1、已销售房屋的占地面积=(已销售房屋的建筑面积÷开发项目房屋总建筑面积)×总占地面积 2、土地总面积扣除截止当年3月31日累计已销售房屋的占地面积为计税依据 | ||||||
公共设施应分摊的土地面积扣除 | 开发初期应税土地总面积的范围开发初期应税土地总面积不包括经规划部门批准建设项目配套的居委会、派出所、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院等公共设施应分摊的土地面积 | ||||||
| 欢迎光临 房地产会计网 (https://www.fdckj.com/) | Powered by Discuz! X3.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