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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转让未开发土地的土地增值税能否加计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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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银河飞雪
时间:
2013-1-19 20:06
标题:
转让未开发土地的土地增值税能否加计20%
国税函发(1995)110号文件规定:(一)对取得土地或房地产使用权后,未进行开发即转让的,计算其增值额时,只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地价款、交纳的有关费用,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这样规定,其目的主要是抑制“炒”买“炒”卖地皮的行为。 (二)对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投入资金,将生地变为熟地转让的,计算其增值额时,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地价款、交纳的有关费用,和开发土地所需成本再加计开发成本的20%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
说明:取得土地未开发的,如果是房地产企业,不能加计扣除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地价款、交纳的有关费用的20%,允许加计扣除自己三通一平等开发成本的20%。
(三)对取得土地使用权后进行房地产开发建造的,在计算其增值额时,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地价款和有关费用、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和规定的费用、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并允许加计20%的扣除。
说
明:开发建造以取得施工许可证为准,如果桩基已先行开始,但证尚未取得,仍按(一)(二)项规定,不能加计扣除土地成本。取得施工证后,如果未建造完毕就转让的,则可以加计20%扣除土地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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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472285385
时间:
2013-1-19 20:50
谢谢分享,内容很具体,非常好
作者:
2396513586
时间:
2013-1-20 14:54
了解了
作者:
指尖微凉
时间:
2013-1-20 17:25
学习学习再学习
作者:
qkd27
时间:
2013-1-20 21:17
感谢分享!
作者:
rongziyue
时间:
2013-1-28 13:30
学习学习
作者:
rongziyue
时间:
2013-1-28 15:11
学习了
作者:
zjlszj8811
时间:
2014-4-24 17:10
好资料,谢谢分享
作者:
zjlszj8811
时间:
2014-4-24 17:18
好资料,谢谢分享
作者:
应总123
时间:
2014-5-18 18:25
学习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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