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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痛苦的员工聚餐,可爱的税务制度 [打印本页]

作者: 银河飞雪    时间: 2013-1-6 13:22
标题: 痛苦的员工聚餐,可爱的税务制度
晚上,一年一段的公司聚餐,就想到年底员工聚餐费用涉税问题!
一、员工聚餐的支出费用是否作为福利费税前列支?
根据国税函【2009】3号文件的规定,员工聚餐的支出费用不得作为福利费税前扣除
二、年底员工聚餐费用,是否可以记入福利费用税前列支?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我们认为企业的年终聚餐费用与取得收入没用直接相关,属于个人消费支出,不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三、员工偶尔的聚餐费是否要计算个人所得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个人所得物形式,包括实物、货币、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因此员工聚餐费用、红包、月饼属于员工获得了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应当纳入员工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原来员工聚餐不能在税前扣除,还要缴个人所得税,只有说“痛苦的员工聚餐,可爱的税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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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日升    时间: 2013-1-6 13:50
学习了
作者: 小牛新新    时间: 2013-1-6 15:08
税法制订的前提是,,,把企业和员工的钱都想办法变成国家的
作者: 渴望学习    时间: 2013-1-6 21:38
先回复!
作者: 渴望学习    时间: 2013-1-6 21:39
后学习!!
作者: smile100    时间: 2013-1-7 08:30
税制真高。
作者: wk5070    时间: 2013-1-9 15:24
呵呵,合情合理就是不合税法
作者: msdc2008    时间: 2013-1-11 19:34
雁过拔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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