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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受托平整土地并支付拆迁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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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魅影骑士
时间:
2013-1-4 19:50
标题:
受托平整土地并支付拆迁补偿费
受托平整土地并支付拆迁补偿费
国税函[2009]520号:
纳税人受托进行建筑物拆除、平整土地,并代委托方支付原土地使用权人拆迁补偿费业务,其从委托方取得的收入应当分解为两项业务进行税务处理:
第一,进行建筑物拆除、平整土地业务,应当按“建筑业”税目缴纳营业税。适用税率3%;
建筑业营业税=1500*3%=?
第二,代委托方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拆迁补偿费的行为按“服务业—代理业”,应以提供代理劳务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其代委托方支付的拆迁补偿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适用税率5%。
答:
代理业营业税=(4000-1000-1500)*5%=?
【例题】甲房地产企业受当地政府委托,拆除乙企业的地上建筑物并代为支付乙企业拆迁补偿费1000万元。共从当地政府取得收入为4000万元,其中,拆除业务收入1500万元。计算该房地产企业应当缴纳的营业税。
建筑业营业税=
代理业营业税=
作者:
日升
时间:
2013-1-5 13:04
学习了
作者:
昏昏昭昭
时间:
2013-1-5 17:10
路过学习学习
作者:
msdc2008
时间:
2013-1-11 19:31
是这样吗
作者:
pinkelement
时间:
2013-3-5 11:00
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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