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会计网

标题: 价外费用缴纳营业税的前提条件 [打印本页]

作者: 魅影骑士    时间: 2013-1-4 19:42
标题: 价外费用缴纳营业税的前提条件
价外费用缴纳营业税的前提条件
【思考】
甲房地产企业与李某签订购房合同,合同约定,李某先缴纳2万元的定金,到期,如果李某违约不要开发产品了,2万元的定金没收。
2011年8月份,李某违约,不要房子了。
问:甲房地产企业是否应当就其取得的2万元的违约金作为价外费用缴纳营业税?
答:
价外费用缴纳营业税或增值税的前提条件:
同时具备:
1.双方交易已经实现。否则无法确定适用税率。但如果已经实际收到的违约金等,双方没有实现交易,不需要缴纳流转税,但必须缴纳企业所得税。

2.价外费用必须实际收到才能缴纳营业税或增值税。合同约定了价外费用的,如果没有实际收到不需要缴纳营业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如上例:
1.收到:
借:银行存款20000
   贷:其他应付款20000
2.违约:
借:其他应付款20000
   贷:营业外收入——违约金收入20000

作者: 魅影骑士    时间: 2013-1-4 19:43
价外费用如何可以不缴纳营业税?
1.国税发【1998】217号:房地产企业代收费用如果改为由房地产企业所属的物业公司代收,不需要缴纳营业税,仅就其取得的手续费收入缴纳营业税。
注意:
(1)不得开具在售房发票上或物业公司的发票上。只能开具委托方的收据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等
(2)物业公司必须向委托方收取手续费,而不是向房地产企业收取手续费。
2.房地产企业代收的维修基金,不管由房地产企业直接代收还是由物业公司代收,均不属于营业税的价外费用,不需要缴纳营业税。
财税【2003】16号

作者: 索马    时间: 2013-1-4 21:23
谢谢分享
作者: 茶心如禅    时间: 2013-1-4 21:37

我我供电局
作者: 茶心如禅    时间: 2013-1-4 22:23
963852147
作者: 日升    时间: 2013-1-5 13:05
学习了
作者: msdc2008    时间: 2013-1-11 19:48
学习了了




欢迎光临 房地产会计网 (https://www.fdckj.com/) Powered by Discuz! X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