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会计网

标题: 房地产企业低价销售给客户房子是否有涉税问题 [打印本页]

作者: 魅影骑士    时间: 2013-1-4 16:51
标题: 房地产企业低价销售给客户房子是否有涉税问题
本帖最后由 魅影骑士 于 2013-1-4 16:54 编辑

房地产企业销售给关联方的开发产品,如果低于独立企业之间的交易价格的,税务机关可以核定交易价格补缴税款。

但如果销售给非关联方(包括职工【不包括投资者】、客户等),只要销售价格不低于生产成本,税务机关无权核定价格补缴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1条:

销售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税务机关有权核定。

(1)销售价格明显偏低是指:

A、生产企业(包括房地产)低于生产成本销售

B、商业企业低于进价销售

(2)下列情况属于正当理由,税务机关无权核定:

A、销售鲜活商品

B、处置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长期积压的商品

C、季节性降价

D、企业发生注销、转产、抵债时,低价处置商品。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1条

作者: msdc2008    时间: 2013-1-11 19:57
好东西




欢迎光临 房地产会计网 (https://www.fdckj.com/) Powered by Discuz! X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