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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对大学生再就业基本生活补贴怎么入账? [打印本页]

作者: 拒绝融化    时间: 2012-12-13 15:48
标题: 对大学生再就业基本生活补贴怎么入账?
如题,我单位收到再就业服务中心,大学生再就业基本生活补贴款,应该怎么入账呢
作者: 日升    时间: 2012-12-13 17:30
学习了
作者: 昏昏昭昭    时间: 2012-12-13 21:09
营业外收入
作者: 日升    时间: 2012-12-14 14:00
学习了
作者: 大胖宝宝呀    时间: 2012-12-14 14:26
这个 个人意见是营业外收入 应该是两部分 一部分是给单位 一部分给学生个人的 入账到好说 处理好和学生的关系哈
作者: smile100    时间: 2012-12-14 15:03
学习了。。。。。。。。。
作者: 纳什    时间: 2012-12-16 18:45
学习了。
作者: sawen    时间: 2012-12-20 17:39
将来要发给大学生的,当然挂往来喽。望采纳。
作者: tzh19891127    时间: 2012-12-31 11:52
这个东西没接触过啊 如果是全部发给学生的公司只是经手的话就挂往来嘛,如果还有一部分是补贴给公司的话,就做营业外收入-补贴收入啦
作者: cz11189    时间: 2013-1-14 11:42
走福利或者工资在或者是捐款
作者: 胡新强    时间: 2013-1-21 16:12
冲减应付薪酬
作者: sdmcljg    时间: 2013-2-16 17:31
再就业基本生活补贴款属于专项资金性质的,建议先挂往来账,毕竟一部分是支付给大学生的,一部分是补助单位的。建议询问一下社保局基本生活补贴的用途与支付比例后确定。
作者: 张赫    时间: 2013-2-21 15:13
sdmcljg 发表于 2013-2-16 17:31
再就业基本生活补贴款属于专项资金性质的,建议先挂往来账,毕竟一部分是支付给大学生的,一部分是补助单位 ...

请各位多帮忙指教......
作者: sdmcljg    时间: 2013-2-22 14:18
张赫 发表于 2013-2-21 15:13
请各位多帮忙指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就企业取得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二、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企业将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四、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从会计准则分析,政府补助如不符合三项标准的,政府补助应分收益性补助和资产性补助处理,属于收益性补助的直接计入营业外收入计入当期纳税;属于资产性的补助应作为递延收益分期确认。据本人大学生再就业基本生活补贴属于对于安置大学生就业企业的政府性补贴,不符合三个条件,故确认直接收益性补助确认营业外收入即可。如有专门的政府文件证明属于资产性政府补助的做递延收益处理。此文件属于地方性文件仅供参考。


作者: 张赫    时间: 2013-2-26 10:44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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