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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房地产企业向单位和股东个人借款的问题? [打印本页]

作者: 一杯愁绪    时间: 2012-12-12 11:22
标题: 关于房地产企业向单位和股东个人借款的问题?
请教:房地产企业向单位和股东个人借款,假设利率满足同期同类,债权比例也满足2:1的话,每年年底计提一次利息费入开发成本-开发间接费,当年不开具发票,等还款时本息同时支付时再开具发票。这样可以吗?请高手指点其他对企业有利的方法。开张发票,股东个人要交25.6%的个税及营业税,太心痛了。

作者: 财务匪兵    时间: 2012-12-12 11:41
这个个人借款利息发票,哎,开票能进点利息费用哦,土增还是不能按5%那个算哦,综合来看,可能不开票好些
作者: 柳之    时间: 2012-12-12 11:43
能提出这样的问题就是高手。发票从哪里开?据说地税不开
作者: 财务匪兵    时间: 2012-12-12 11:47
柳之 发表于 2012-12-12 11:43
能提出这样的问题就是高手。发票从哪里开?据说地税不开

去地税Dai.开。。。。。。。。。。。。不过这个税率一般没人去Dai.开
作者: 柳之    时间: 2012-12-12 11:54
财务匪兵 发表于 2012-12-12 11:47
去地税Dai.开。。。。。。。。。。。。不过这个税率一般没人去Dai.开

如果不开利息发票,土地增值税清算 无发票的按10%
作者: 一点就通    时间: 2012-12-12 14:48
总的来说,开票损失太大,不开为佳。
作者: 日升    时间: 2012-12-12 15:24
学习了
作者: 老年使者    时间: 2012-12-12 15:54
不可言传,只可意会。。。。。。。。
作者: 起舞弄清影    时间: 2012-12-12 16:39
非金融机构的贷款利息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是不能单独列支扣除的,所得税前可以扣除,但是必须到税务机构开具发票。
作者: lixiaobo    时间: 2012-12-13 08:18
去开个工程款发票顶利息不行吗
作者: 一杯愁绪    时间: 2012-12-17 12:20
谢谢楼上的几位!
作者: 一杯愁绪    时间: 2012-12-17 13:15
我是这样理解的,如果到地税Dai.开利息发票,交25.6%的个税及营业税附加,至少可以在所得税前列支,与所得税率25%差不多持平,开了票,股东个人拿到了利息,同时,减少了分红的这部分金额,是不是这其中的股息分红所得的20%的个人所得税就相对是减少了。而且,如果股东个人的借款金额比较大,无息的情况,税务局可能会关注。
作者: yingjunge    时间: 2012-12-18 11:38
学习了
作者: li3338    时间: 2013-1-18 10:56
学习了
作者: 846075023    时间: 2013-1-18 21:06
我咨询过主管地税局,可以开票,个人7.04%;企业7.74%开票后可以入帐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但因税法规定“个人所得税-利息”税率20%而被秋后算帐补税而未去实际执行。
作者: 一杯愁绪    时间: 2013-1-22 09:10
我们这里是,你只要到地税开了发票,个人借款的20%个人所得税,它自动给你扣下了,加上营业税及附加,个人借款就要交25.6%的综合税率。
作者: 财务匪兵    时间: 2013-1-22 09:29
一杯愁绪 发表于 2012-12-17 13:15
我是这样理解的,如果到地税Dai.开利息发票,交25.6%的个税及营业税附加,至少可以在所得税前列支,与所得 ...

所言极是,是否实务中可以考虑变通变通,如果不想变通,税负上倒是可以跟税务商量商量,要是这个税负,确实不小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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