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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关联企业利息支出的问题 [打印本页]

作者: xiefeng    时间: 2012-12-10 15:25
标题: 关于关联企业利息支出的问题
请教一下大家:关联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如果要税前列支,收利息的一方是否一定要开利息发票及交纳营业税金附加?
作者: 柳之    时间: 2012-12-10 15:32
有待明确
作者: 起舞弄清影    时间: 2012-12-10 15:32
收利息的一方要开具发票,并缴纳相关营业税,营业税附加,已经企业所得税
作者: 一杯茶    时间: 2012-12-10 16:07
支付利息方在税前扣除方面,如果是关联企业间借款,还有扣除的标准。
作者: LJL51618    时间: 2012-12-10 17:03
起舞弄清影 发表于 2012-12-10 15:32
收利息的一方要开具发票,并缴纳相关营业税,营业税附加,已经企业所得税

同意清影观点
作者: 别了温哥华    时间: 2012-12-10 17:21
学习一下
作者: 清远    时间: 2012-12-10 18:32
一般要开利息发票。属于统借统还的可以凭总公司利息分割证明入账。
作者: 一点就通    时间: 2012-12-10 18:34
要开的
作者: 日升    时间: 2012-12-10 23:04
学习了
作者: lixiaobo    时间: 2012-12-11 07:51
开具发票,缴纳营业税及附加
作者: 好顺    时间: 2012-12-11 10:10
不错好文章
作者: tienan2002    时间: 2012-12-11 20:07
第一,权益性投资和债权性投资比例不能超过1:2,超过部分不得扣除,这是反弱资本化条款
第二,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息不能税前扣除,在首次支付利息时应当由同时期省内任一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作为复印件
作者: 一杯愁绪    时间: 2012-12-12 10:58
tienan2002 发表于 2012-12-11 20:07
第一,权益性投资和债权性投资比例不能超过1:2,超过部分不得扣除,这是反弱资本化条款
第二,超过银行同期 ...

第一点,针对权益性投资和债权性投资的比例为2:1,这个应该是针对股东而言吧!其他的关联企业不受此限制。

作者: 一杯愁绪    时间: 2012-12-12 11:06
新《企业所得税法》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规定,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的比例,金融企业为5∶1,其他企业为2∶1。但是如果企业能够按照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作者: 水云间海心    时间: 2012-12-13 09:37
发票去那里开?如果自己计算一下不超过银行同期利率标准入账行不?如果不行,去税局圆票吗?

作者: 关中鱼夫    时间: 2012-12-19 09:00
学习了!
作者: tienan2002    时间: 2012-12-20 12:31
地税局可以Dai.开发票的
作者: 一片枫叶    时间: 2012-12-20 21:37
学习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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