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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股东单位利息扣除问题 [打印本页]

作者: xiefeng    时间: 2012-12-8 16:03
标题: 关于股东单位利息扣除问题
公司有三个股东合资,注册资金1000万,其余都是借款,现在公司算利息给他们了,股东单位也分别去地税开利息发票,请问这个利息是否可以税前扣除,是否符合国税2009年31号文件中的第五章 特定事项的税务处理而不能税前列支?
  国税2009年31号文件:第三十六条 企业以本企业为主体联合其他企业、单位、个人合作或合资开发房地产项目,且该项目未成立独立法人公司的,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二)凡开发合同或协议中约定分配项目利润的,应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1. 企业应将该项目形成的营业利润额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统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不得在税前分配该项目的利润。同时不能因接受投资方投资额而在成本中摊销或在税前扣除相关的利息支出。

作者: 别了温哥华    时间: 2012-12-8 16:21
也想学习一下
作者: 一点就通    时间: 2012-12-9 09:41
是问题,还是答案?
作者: 清远    时间: 2012-12-9 12:10
本帖最后由 GXL6023698 于 2012-12-9 12:11 编辑

是可以扣除的,36条指的不是股东;另有条件: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该股东出资按时足额;借款不超注资额2倍。
作者: LJL51618    时间: 2012-12-9 12:24
学习了
作者: sxmj    时间: 2012-12-10 09:16
学习了
作者: 蕾蕾2011    时间: 2013-6-8 10:44
学习了,谢谢
作者: 不差我一个    时间: 2013-6-9 14:27
学习了。
作者: 不差我一个    时间: 2013-6-9 14:28
学习了
作者: 蓝色的玻璃杯    时间: 2014-4-14 11:11
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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