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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 [打印本页]

作者: 丽人君子    时间: 2012-12-5 08:41
标题: 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
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
1.国税函〔2007〕1018号
转让采矿权收入不征收营业税;对无法明确划分采矿权收入与转让煤矿土地使用权或销售不动产收入的,对其取得的转让采矿权收入应与转让煤矿土地使用权或销售不动产的收入一并征收营业税。(废止)
2.财税〔2012〕6号
自2012年2月1日起,转让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其他自然资源使用权(不含土地使用权)应当缴纳营业税。包括转让上述资源的勘探权、开采权、使用权。
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让、转让或收回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作者: 柳之    时间: 2012-12-5 08:45
好资料
作者: 日升    时间: 2012-12-5 14:11
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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