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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视为应税消费品的生产行为 [打印本页]

作者: 丽人君子    时间: 2012-12-5 08:38
标题: 视为应税消费品的生产行为
视为应税消费品的生产行为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7号
工业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下列行为视为应税消费品的生产行为,按规定征收消费税:
  (一)将外购的消费税非应税产品以消费税应税产品对外销售的;
  (二)将外购的消费税低税率应税产品以高税率应税产品对外销售的。
  四、本公告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作者: 柳之    时间: 2012-12-5 08:43
文件内容虽少,具体
作者: 日升    时间: 2012-12-5 14:12
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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