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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契税政策 [打印本页]
作者: 丽人君子 时间: 2012-12-4 17:05
标题: 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契税政策
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契税政策
(一)改组改制
企业公司制改造、股权转让、合并、分立、出售(符合条件,与原企业30%以上职工签订不少于3年劳动合同,减半征收契税;与全部职工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免征)、企业注销、破产(符合条件,与原企业30%以上职工签订不少于3年劳动合同,减半征收契税;与全部职工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免征),免征契税。财税【2012】4号
(二)国家入股
国家作价出资入股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承受方应当依法缴纳契税,不属于企业改制行为。财税【2008】129号
(三)增资
企业以名下的土地、房屋对全资子公司进行增资,不征收契税。国税函【2008】514号
(四)补缴土地出让金
房地产企业购买的土地使用权,因改变土地用途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应当征收契税。
计税依据=补缴的土地收益金+应补缴政府的其他费用
国税函【2008】662号
(五)精装修房
销售精装修房屋的,应当以包括装修费在内的总价款缴纳契税。国税函【2008】606号
(六)招拍挂
国税函〔2009〕603号
对通过“招、拍、挂”程序承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按照土地成交总价款计征契税,其中的土地前期开发成本不得扣除。
作者: 日升 时间: 2012-12-4 1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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