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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报废车辆处理哪种方法正确 [打印本页]

作者: LJL51618    时间: 2012-12-2 20:04
标题: 报废车辆处理哪种方法正确
问:我公司现有两辆车,一辆是工程物资运输车,另一辆是工程管理人员用车,均已提足折旧只剩残值,根据该两辆车使用的实际情况,现在需要作报废处理,请问,需要哪些手续,财务应怎样做账务处理?
       答:车辆达到报废期后,应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时办理车辆报废手续,携带机**登记证书、号牌、行车证和原车,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机**回收企业,填写“机**停驶、复驶/注销登记申请表”,机**回收企业确认机**解体,向机**所有人出具“报废汽车回收证明”。
机**回收企业应当在机**解体后7日内将“机**停驶、复驶/注销登记申请表”、机**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副本交回车管所。
        车管所给车主开具“机**注销证明书”,然后车主再持“机**注销证明书”去办理撤销养路费等其他车辆相关手续,报废手续就算完成了。
        账务处理:
        1.先将固定资产转入清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累计折旧
      贷:固定资产
   2.发生清理费用时:

-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银行存款
        3.发生清理收入时:
        借:银行存款
        贷:固定资产清理
        4.对报废损失
        借:营业外支出——处置固定资产损失
        贷:固定资产清理
        5.如果是报废收益,则记入“营业外收入”。

还有一个
处置报废车辆应缴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及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可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然而,报废汽车实际上并不属于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因为,在将报废汽车交售给回收企业前,应先在车辆登记管理部门办理报废注销手续,此时该车辆在性质上已不属于单位的固定资产。另一方面,根据《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报废汽车的收购价格,按照金属含量折算,参照废旧金属市场价格计价。也就是说,从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角度看,收购报废汽车是收购废旧物资。因此,该单位处置报废汽车不能适用销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简易征收办法,而应该按其适用税率或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如果该单位是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适用税率17%缴纳增值税,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则应按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这是我从网上看到的对正常报废车辆处理的两种方法,以前我是按第一种方法
现在一看,好像第二钟方法也对

大家讨论一下

作者: 加米雪    时间: 2012-12-3 09:08
第一种吧
作者: 柳之    时间: 2012-12-3 12:36
提足折旧,达到预计使用年限,已无使用价值,不能再上路行驶,就报废。按会计准则办
作者: LJL51618    时间: 2012-12-3 12:56
我也认为是第一种,但第二种好像是中国税务报上的文章
作者: LJL51618    时间: 2012-12-3 12:56
现在有点迷惑
作者: 日升    时间: 2012-12-3 13:11
学习了
作者: 白云之车    时间: 2012-12-3 14:14
应该是第一种
作者: pinkelement    时间: 2012-12-4 09:06
第一种吧!别自己给自己找麻烦了。
作者: LJL51618    时间: 2012-12-4 14:45
谢谢各位了
作者: dragonst    时间: 2012-12-4 15:29
哦。。
学习中

作者: 航海员    时间: 2013-1-8 16:54
请问若是己提足折旧但还可以继续使用的车辆应不应该做账务处理?
作者: LJL51618    时间: 2013-1-9 17:10
航海员 发表于 2013-1-8 16:54
请问若是己提足折旧但还可以继续使用的车辆应不应该做账务处理?

我认为不用处理,到无法使用时做报废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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