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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打印本页]

作者: 丽人君子    时间: 2012-11-29 14:54
标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发文字号
财税[2011]118号
发文日期
2011-11-24
有效性
全文有效
所属分类
部门规范性文件
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大连、吉林、黑龙江、山东、青岛、河南、陕西、甘肃、宁夏、新疆、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保障居民供热采暖,经国务院批准,现将“三北”地区供热企业(以下称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通知如下:
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继续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既向居民供热,又向单位供热或者兼营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的供热企业,按其向居民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本通知所述供热企业,是指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和热力产品经营企业。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包括专业供热企业、兼营供热企业和自供热单位。

  四、本通知所称“三北”地区,是指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大连市、吉林省、黑龙江省、山东省、青岛市、河南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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