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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怎样认定符合31号文的第36条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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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迟瑾楠
时间:
2012-11-23 14:46
标题:
怎样认定符合31号文的第36条适用范围
公司老板很江湖的认为出了钱就算是项目投资,也没有取得任何证明权益的法律文件,只有项目投资协议。虽然31号文36条也规定”营业利润视同股息红利“(可理解为免税吧!)但是怎样才符合”合作、合资开发房地产项目“的条件呢?是不是一定要在立项、土地、规划等权证上有出资各方的名字,还是只要出钱就可以税后分利呢?很茫然,请高手指点!
作者:
日升
时间:
2012-11-23 23:36
学习了
作者:
柳之
时间:
2012-11-24 09:10
公司老板很江湖的认为出了钱就算是项目投资,也没有取得任何证明权益的法律文件,只有项目投资协议。虽然31号文36条也规定”营业利润视同股息红利“(可理解为免税吧!)但是怎样才符合”合作、合资开发房地产项目“的条件呢?是不是一定要在立项、土地、规划等权证上有出资各方的名字,还是只要出钱就可以税后分利呢?很茫然,请高手指点!
---------工商变更里有股东名称,出资比例 ,数额
作者:
liuweihua
时间:
2012-11-26 16:55
不知道有没有答案?
作者:
昏昏昭昭
时间:
2012-11-26 20:21
应该需要在一些法律文件上体现股东的名字。或者是有什么协议。
作者:
财务匪兵
时间:
2012-11-26 21:36
这个必须要有一个协议,这个协议很重要,协议约定利润分配形式,你们老板这么认为实务上倒是也可以,毕竟这个东西还是可以操作,最好测算下,如何更有利
作者:
迟瑾楠
时间:
2013-12-9 11:13
纠结了一年的问题又回到起点,即使认定符合36条的合作、合资开发,在计税成本没有出来的情况下,投资额如何计量,“视同销售的投资额”是指开发前期已经到位的资金吗?
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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