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会计网
标题:
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政策宣讲系列之六
[打印本页]
作者:
银河飞雪
时间:
2008-8-1 13:10
标题:
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政策宣讲系列之六
资产的税务处理(二)
(简要回顾:上一讲主要解读了资产里的固定资产和生物性资产的税务处理。本讲继续解读无形资产、投资资产、存货、长期待摊费用的税务处理。)
一、无形资产的税务处理
无形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分为可辨认无形资产和不可辨认无形资产。可辨认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等;不可辨认无形资产是指商誉。需要说明的是,对无形资产的范围,税收和会计上有所差异,主要是对商誉的界定。《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规定无形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也就是说,会计上已不确认不可辨认的非货币资产,即商誉,而是将商誉作为独立于无形资产之外的单独一类资产进行确认、计量和报告。
无形资产按照初始成本作为计税基础。具体而言:1、外购的无形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2、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以开发过程中该资产符合资本化条件后至达到预定用途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3、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外购商誉的支出,在企业整体转让或者清算时,准予扣除。
《实施条例》规定了不得重复扣除原则,因此,自行开发的支出已经在税前扣除的无形资产不得再进行摊销;自创商誉因为未支付对价,其计税成本为0,所以不得进行摊销;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摊销,不符合税法规定的相关性原则,因此不得在税前扣除;其他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的无形资产,需要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进一步明确。
作者:
银河飞雪
时间:
2008-8-1 13:10
二、投资资产的税务处理
在税务处理上,投资资产是指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投资、债权性投资和混合性投资所形成的资产。税收与会计对投资资产的分类有所差别。《企业会计准则》将投资资产主要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长期股权投资。
投资资产的计税基础原则上以投资方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支付的税金和手续费等相关费用确定: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为计税基础;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对外投资期间,投资资产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也就是说,投资期间,对外投资的成本不得折旧和摊销,也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作为投资当期的费用直接在税前扣除。
企业收回、转让、处置投资资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扣除相关投资资产的成本。
三、存货的税务处理
在税务处理上,存货是指企业持有以备出售的产品或者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或者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
存货应当按照初始成本作为计价基础。具体来说:1、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存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2、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存货,以该存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3、生产性生物资产收获的农产品,以产出或者采收过程中发生的材料费、人工费和分摊的间接费用等必要支出为成本。
新企业所得税法允许企业按照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并在税前扣除,但不允许企业采用后进先出法结转已售存货的成本。计价方法一经选用,不得随意变更。
企业出售、转让存货,处置收入扣除计税成本和相关税费后所产生的所得,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所产生的损失,可冲减应纳税所得额。
存货报废、毁损、盘亏造成的损失,经税务机关核准后可作为财产损失税前扣除。
作者:
银河飞雪
时间:
2008-8-1 13:11
四、长期待摊费用的税务处理
在税务处理上,长期待摊费用是指企业已经支出,但摊销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各项费用。长期待摊费用尽管是一次性支出的,但与支出对应的受益期较长,按照收入支出的配比原则,应该将该费用支出在企业的受益期内平均摊销。
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按照固定资产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2、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
第1、2项所称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是指改变房屋或者建筑物结构、延长使用年限等发生的支出。改建的固定资产延长使用年限的,应当适当延长折旧年限。
3、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必须同时符合两个条件:一是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二是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大修理支出按照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4、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
作者:
一汪清水
时间:
2008-8-7 16:26
学习了,谢谢楼主!
欢迎光临 房地产会计网 (https://www.fdckj.com/)
Powered by Discuz! X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