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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政策宣讲系列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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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银河飞雪
时间:
2008-8-1 13:01
标题:
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政策宣讲系列之二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是指对纳税人应纳税所得额征税的比率,体现了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深度,是企业所得税法的一个基本要素。 新税法施行前,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均为33%。同时,对一些特殊区域的外资企业实行24%、15%的优惠税率,对内资微利企业分别实行27%、18%的二档照顾税率。对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等。税率档次多,使不同类型企业名义税率和实际税负差距较大,不利于企业的公平竞争,也容易带来税收漏洞,增加税收征管上的难度。据有关资料统计,内资企业近几年所得税负担率为24%左右,外资企业负担率为14%左右。因此,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各类企业创造公平的税收环境,解决国家名义税率和企业实际税率差距过大的问题,是这次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改革的重点。新企业所得税法构建了“1+3”的复合型税率结构,其税率结构如下:
一、基本税率
居民企业,以及非居民企业在中国设有机构场所,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所得适用25%比例税率。
按照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的“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税制改革基本原则,结合我国财政承受能力和发挥企业所得税宏观调控作用的要求,根据目前我国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实际负担水平,考虑与世界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特别是周边地区的实际税率水平保持大致平衡,以及与个人所得税税率适当衔接,新企业所得税法将企业所得税税率确定为25%。据有关资料统计,全世界159个实行企业所得税的国家(地区)平均税率为28.6%,我国周边18个国家(地区)的平均税率为26.7%。因此,我国的基本税率在国际上属于适中偏低的水平,从而有利于继续保持我国税制的竞争力,进一步促进和吸引外商投资。
二、小型微利企业税率
小型微利企业适用20%的比例税率。
在我国的企业总量中,小企业占比重很大,在促进经济发展、增加就业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为更好地发挥小企业在自主创新、吸纳就业等方面的优势,利用税收政策鼓励、支持和引导小企业的发展,参照国际通行做法,新企业所得税法对小型微利企业,实行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为更有效地发挥企业所得税制的政策导向作用,新税法规定,小型微利企业必须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以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资产规模等三个指标作为判定标准,即小型微利企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作者:
银河飞雪
时间:
2008-8-1 13:01
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三、预提所得税率
对于非居民企业在我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而取得的来源于我国境内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或者虽设有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该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并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由于非居民企业仅就其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而且这类所得大都由支付单位代扣代缴,因此也称为预提所得税。预提所得税规定的税率比较低,是因为非居民企业取得上述所得时不进行费用的扣除,直接将其收入作为应纳税所得额,而一般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都要扣除相应的成本费用。当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预提所得税税率一般在20%左右,原《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就是20%,因此新《企业所得税法》确定的20%的预提所得税税率是比较适宜的。
四、高新技术企业税率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税率为15%。
借鉴国际税收政策和我国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成功经验,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继续实行优惠政策是非常必要的。新税法对高新技术企业实行15%的优惠税率,不再作国务院规定的高新技术开发区内的地域限制,在全国范围都适用。这有利于保持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有利于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加快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的步伐,推动我国产业升级换代,实现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实施条例将高新技术企业的界定范围,由现行按高新技术产品划分改为按高新技术领域划分,规定产品(服务)应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的范围。同时,实施条例还规定了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指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均不低于规定标准。这样规定,强化以研发比例为核心,税收优惠重点向自主创新型企业倾斜。《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将由国务院科技、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新的“1+3”复合型税率模式传递出的政策信号与过去明显不同,优惠税率所具有的政策调节功能得到有效发挥,政策导向性更切合实际,这对优化我国经济结构、全面实现产业升级、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与此同时,新的优惠税率也兼顾了我国多年来所坚持的扶持小型微利企业和扩大引进外资的国家政策,从而使税收政策与竞争政策、产业政策实现有机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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