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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房地产包销合同,两家公司结算溢价时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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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Q群实录
时间:
2012-11-15 09:18
标题:
房地产包销合同,两家公司结算溢价时如何处理
A房产公司与B中介公司签定包销合同,两家公司结算溢价时如何处理?即方案1:B公司开具等额广告佣金等成本发票与A公司结算来划回溢价. 方案2:A公司按股东分利操作将溢价划与B公司.问题是方案1造成A公司有虚增成本的税务风险,方案2税务是否肯按股东分利操作开具分利单呢?请老师站在A公司的立场帮帮我,给个答复,如何操作最妥?
作者:
柳之
时间:
2012-11-15 12:01
包销的方式,合同要去税务备案,税务同意就按方案1执行
作者:
xzx80
时间:
2012-11-20 17:20
先去当地税务局去备案和沟通.B公司开具等额广告佣金等成本发票与A公司结算来划回溢价. 这个若是超了标准了(企业所得税时不一定能扣除),若开佣金的发票.考虑一下
作者:
零度
时间:
2012-11-20 17:34
本帖最后由 零度 于 2012-11-20 17:47 编辑
A方案:实质上就是将溢价做为了销售佣金处理,直接由B公司开票或由A公司Dai.开票处理即可,不存在虚增成本的税务风险,这是销售费用而不是开发成本!支付给个人的佣金有5%的扣除标准,而支付给单位的目前无比例扣除标准。
B方案:因为是不合作开发,不是公司法上规定的合法股东,不存在股东分利情况!
另:房地产销售按照市场行情一般要么是有销售人员的提成,要么就是代理公司的销售佣金。如果两个都没有不符常理!所以本问按A方案处理,合情合理合法!当然执行A方案,需A、B公司的相关证明材料,税务局开票所需,按当地税务机关的要求执行!
作者:
dengwadengwa
时间:
2012-11-24 14:14
同意零度的说法,学习了
作者:
澪つくし
时间:
2012-11-27 15:39
[b]支付给个人的佣金有5%的扣除标准,而支付给单位的目前无比例扣除标准。
楼上的这观点有问题,据财税[2009]2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的规定,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
并没有分机构和个人有什么不同
作者:
cby1990101
时间:
2012-12-5 15:47
学习一下
作者:
纳什
时间:
2012-12-16 18:46
学习一下。
作者:
茶心如禅
时间:
2012-12-23 07:04
内部交易,不要那样透明
作者:
昏昏昭昭
时间:
2012-12-23 20:19
学习学习。
作者:
许家铭
时间:
2012-12-25 21:14
佣金有限额的哦,5%
作者:
许家铭
时间:
2012-12-25 21:15
换个思路吧,把房子便宜点卖给中介公司,很多问题都解决了吧
作者:
许家铭
时间:
2012-12-25 21:15
应该说是中介公司的老板
作者:
dengwadengwa
时间:
2012-12-30 21:28
学习了
作者:
塞外愚翁
时间:
2013-1-14 10:15
合同是如何签订的?
房地产公司要按实际销售价格作为收入入账
对溢价部分要销售公司开具代理业发票
作者:
胡新强
时间:
2013-1-21 16:14
增加资本公积金
作者:
胡新强
时间:
2013-1-22 15:03
计入资本公积
作者:
sdmcljg
时间:
2013-2-17 09:30
房地产开发企业采用销售外包方式销售商品房的,一般有以下几种模式:固定价、保底价销售溢价分成、包销模式(包括最低价包销、剩余房源由代理公司包销)等模式,根据财政部国税总局2009年第29号文件《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有关规定,支付 一、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2.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支付限制:签订书面协议;具有资质;除个人外不得直接支付应以转账方式支付;票据合法有效。即使超支佣金手续费从会计角度分析可以在销售费用中列支,但是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的。 本案例中如果包销合同约定的代理费(基价+溢价分成)不超过确认总收入的5%的,可以由代理公司开具服务业发票直接列支费用转账支付即可;如果经准确计算代理费佣金总额超过总收入的5%,应由双方协商进行处理,这就不在本案例范围之内的,具体如何处理只要做会计的都应该会的,只可意会不可言传的。。。。。。,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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