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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房地产租赁,我有几点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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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icobio
时间:
2012-11-9 23:04
标题:
关于房地产租赁,我有几点疑问
本帖最后由 icobio 于 2012-11-9 23:34 编辑
1、转租是否要交房产税?
比如房地产A,将某一商铺卖给B。 变成了B是业主,然后房地产公司A和业主B租赁协议,房地产A公司每年固定要支付3万租金回报给业主B。 房地产A公司将该商铺租给租户C,每年从租户C中取得租金5万元。
这里等于是售后回租的形式。 相当于B租给了A,每年租金3万, A转租给租户C,每年租金5万。
B租给A,B要交房产税3*12%。 那A转租给C的时候,收5万的租金,是否还要按5万*12%交房产税?另外还要按5万*5%计算营业税?
2、假设房地产公司A,将某一商铺卖给B, 变成了B是业主。 然后B委托一个经营管理公司D去租赁商铺。 经营管理公司以自己的名义跟租户C签订了商铺租赁协议,每年租金5万。 经营管理公司D每年固定要返还3万元给业主B。
那经营管理公司是不是要交房产税5万*12%,业主B是不是要按3万*12%交房产税?
3 假设房地产公司A,开发了商铺,但是未卖。只是委托一个经营管理公司D去租赁商铺。 这个经营管理公司跟房地产公司A是同一集团下面的关联企业。经营管理公司D跟租户签订租赁合同,也是以经营管理公司的名义签订的合同。A也不需要经营管理公司D将租出去的商铺所收到的租金返还给A。这种情况下A是没租金收入的,只是让D公司去收钱。 那么A公司是否只按房产余值的1.2%计算房产税。那D公司不是产权人,收到的租金需要按租金*12%交房产税吗?
作者:
icobio
时间:
2012-11-10 09:14
请版主和各位朋友能帮到我
作者:
别了温哥华
时间:
2012-11-10 16:07
期待学习中
作者:
漂流部落
时间:
2013-3-30 12:35
路过看看
作者:
财务匪兵
时间:
2013-3-30 23:25
这么久了才回答,不知楼主已经找到答案了没有 1问题,理论转租不交房产税,但是很多省采取了差额也就是B房产所有人,上税 同时A差额来上
作者:
财务匪兵
时间:
2013-3-30 23:29
转租行为是否缴纳房产税:房产税暂行条例》条文及房产税征收的原理,从法理上来看转租人不应缴纳房产税。可以看这条:
《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通过列举的方式在条例中就房产税纳税义务人加以明确。除此之外的一切人,均不构成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即使在产权人不在房屋所在地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情况下,转租人承担先行代为缴纳房产税的义务,但即使如此转租人也只是代缴,而房产税的实际承担人仍然应当为产权人。
但是转租可以减少房产税又使地方很多税务犯难,有很多地方提出差额来缴纳
作者:
财务匪兵
时间:
2013-3-30 23:41
我认为2的经济实质仍可考虑为D转租B,所以和1问题一样
3还是A 按从价来
作者:
财务匪兵
时间:
2013-3-30 23:46
后又请教海大师,转租不交营业税,大师肯定了这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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