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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抵押物的占管和处分 [打印本页]
作者: 丽人君子 时间: 2012-10-30 16:11
标题: 抵押物的占管和处分
抵押物的占管和处分
1.抵押物的占管
一般而言,抵押物的占管方式有两种:抵押权人占管方式和抵押人占管方式。房地产商品的特性决定了房地产只能由抵押人占管,抵押权人保管房地产的产权证书及其他证明文件。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或理由将房地产交由他人占管。抵押人在占管期间应维护已作抵押的房地产的安全和完整,并随时接受对方的监督和检查。抵押人未征得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不得擅自将抵押物出租、变卖、拆除、赠与、改建,不得改变其性质。
己作抵押的房地产在抵押期间内发生继承。遗赠时,继承人、受遗赠人应书面告知抵押权人。
2.抵押物的处分
抵押物的处分,是房地产抵押权实现的最高形式,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抵押权人有权向有关部门申请处分抵押物:
(1)抵押人未依约履行债务的,即合同期满后未还清贷款本息的;
(2)抵押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或失踪而又元人代其履行债务的;
(3)抵押人的继承权或受遗赠人代管人拒不履行债务的;
(4)抵押人被宣告解散或破产的。
抵押权人可以申请下列方式之一处分抵押物:
(1)申请当地房地产市场公开拍卖;
(2)委托房地产交易市场出售;
(3)经过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同意的其他适当方式。不论采取何种方式,均应按照当地有关规章办理。
抵押房地产处分所得价款的分配原则和分配顺序是:
(1)支付处分抵押物的费用;
(2)扣除抵押物应交税费;
(3)偿还抵押权人的债权本金、利息以及违约金;
(4)所剩余部分退还抵押人。按照《企业破产法》规定,抵押物不属于破产财产,但抵押物处分价款超过偿还额的剩余部分属于破产财产;抵押物处分价款不足偿还贷款部分,作为破产债权依照破产程序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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