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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甲供材发票问题 [打印本页]

作者: 简枫    时间: 2012-10-29 16:39
标题: 甲供材发票问题
本帖最后由 简枫 于 2012-10-30 09:29 编辑

举例说明,是不是这样理解?按照如下所述操作,就不会有财税风险了吧?
甲为开发商,乙为施工方,合同价款5000万(不含材料价款1000万元),材料由甲自行采购。甲乙双方的账务处理:1.甲应取得1000万材料发票和5000万建安发票,同时取得施工方提供的完税证明(含1000万材料款),此时不需要要施工方提供材料部分的建安发票;
2.乙开具5000万建安发票,同时取得甲材料发票复印件,作为完税附件,按6000万的计税基础缴纳税金。
请各位大侠不吝赐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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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简枫    时间: 2012-10-29 16:55
营业税计税依据与发票金额并非一一对应
溢价征税-----甲供材料建筑工程
差额征税------工程总包分包、销售外购不动产、土地
等额征税-----甲供设备(电梯、空调、监控设备)、甲供材料乙方装饰
这里的设备税法上有没有规定范围有哪些?
作者: 一杯茶    时间: 2012-10-29 17:03
有的税务局,要求非建安发票不让计入成本,最好和税务局先沟通一下。
作者: 简枫    时间: 2012-10-30 09:00
一杯茶 发表于 2012-10-29 17:03
有的税务局,要求非建安发票不让计入成本,最好和税务局先沟通一下。

恩,O(∩_∩)O谢谢
作者: 简枫    时间: 2012-10-30 09:41
关于明确建筑安装工程中的设备若干营业税问题的试行通知
浙地税函〔2004〕436号

为进一步明确设备与材料的划分界限,现将常用设备与材料的区分列举如下:
(一)通用设备:
1、各种金属切削机床、锻压机械、铸造机械、各种起重机、输送机,各种电梯、风机、泵、电动机、压缩机、煤气发生炉等,及其全套附属零部件,均为设备。
2、设备本体以外的各种行车轨道、滑触线、电梯的滑轨等为材料。
(二)专用设备:
1、各种容器、反应器、热交换器、塔器、电解槽等均为设备。
2、各种工艺设备的一次性填充物料,如各种瓷环、钢环、塑料环、钢球等;各种化学药品(如树脂、珠光砂、触煤、干燥剂、催化剂等)均视为设备的组成部分。
3、制造厂以散件或分段分片供货的塔、器、罐等在现场拼接、组装、焊接、安装内件或改制时所消耗的物件均为材料。
(三)热力设备
1、成套或散装到货的锅炉及其附属设备、汽轮发电机及其附属设备等均为设备。
2、热力系统的除氧器水箱和疏水箱,工业水系统的工业水箱,油冷却系统的油箱,酸碱系统的酸碱储存槽等为设备。
3、循环水系统的旋转滤网视为设备,钢板闸门及拦污栅为材料;启闭装置的启闭机视为设备,启闭架为材料。
4、随锅炉炉墙砌时埋置的铸铁块、看火孔、窥视孔、人孔等各种成品预埋件、挂钩等均为材料。
(四)自控装置及仪表
1、成套供应的盘、箱、柜、屏(包括保温箱的已经安装就位的仪表、元件等)及随主机配套供应的仪表均为设备。
2、计算机、空调机、工业电视、检测控制装置、机械量、析显示仪表、基地式仪表、单元组合仪表、变送器、传送器及调节阀、压力、温度、流量、差压、物位仪表等均为设备。
3、随管、线同时组合安装的一次部件、元件、配件等均为材料。
(五)通信
市内、长途电话交换机、程控电话交换机,微波、载波通信设备,电报和传真设备,中、短波通信设备及中短波电视天馈线装置,移动通信设备,卫星地球站设备,通讯电源设备,光纤通信数字设备,邮政机械设备等各种生产及配套设备和随机附件均为设备。
(六)电气
1、各种电力变压器,互感器、调压器、感应移相器、电抗器、高压断路器、高压熔断器、稳压器、电源调整器、高压隔离开关、装置式空气开关、电力电容器、蓄电池、磁力启动器、交直流报警器、成套供应的箱、盘、柜、屏及其随设备带来的母线和支持瓷瓶均为设备。
2、各种电缆、电线、母线、管材、型钢、桥架、梯架、槽盒、立柱、托臂、灯具及其开关、插座、按钮等均为材料;P型形开关、保险器、杆上避雷器、各种避雷针、各种电扇、铁壳开关、电铃、照明配电箱等小型电器、各种绝缘子、金具、电线杆、铁塔、各种支架等金属构件均为材料。
(七)通风
1、空气加热器、冷却器、各类风机、除尘设备、各种空调机、风盘管、过滤器、净化工作台、风淋室等均为设备。
2、各种风管及其附件和各种调节阀、风口、风帽、消声器及其他部件、构件等均为材料。
(八)管道
1、各种管道、阀门、管件、配件及金属结构等均为材料。
2、各种栓类、低压器具、卫具、供暖器具、燃气管道和附件等均为材料。
(九)炉窑和砌筑
1、各种安置在炉窑中的成品炉管、电机、鼓风机和炉窑传动、提升装置均为设备;属于炉窑本体的金属铸件、锻件、加工及测温装置、计器仪表、消烟、回收、降尘装置等,均为设备;随炉供应已安装就位的金具、耐火衬里、炉体金属埋件等均为设备。
2、现场砌筑用的耐火、耐酸、捣打料、绝热纤维、天然白泡石、玄武岩、金具、炉门及窥视孔、预埋件、填料等均为材料。


作者: 小草307    时间: 2012-10-30 11:13
甲方取得6000万元建安发票,乙方取得甲方材料发票复印件,作为完税附件,1000万元材料税金由甲方取费时给乙方提上
作者: 百乐惠    时间: 2012-10-30 11:31
甲方最后按照工程决算报告金额取得建安发票,并代扣乙方的营业税及附加

作者: 落花生无相    时间: 2012-10-30 15:25
甲指定丙供料,丙开票给乙,乙再开总建安发票给甲。
作者: 邯郸学步    时间: 2012-10-30 16:34
甲方取得的材料票也不能入成本的,所以还得有建安发票。施工方肯定按合同价加上材料费为营业额缴纳营业税
作者: xzx80    时间: 2012-11-1 15:35

本帖最后由 简枫 于 2012-10-30 09:29 编辑


举例说明,是不是这样理解?按照如下所述操作,就不会有财税风险了吧?
甲为开发商,乙为施工方,合同价款5000万(不含材料价款1000万元),材料由甲自行采购。甲乙双方的账务处理:1.甲应取得1000万材料发票和5000万建安发票,同时取得施工方提供的完税证明(含1000万材料款),此时不需要要施工方提供材料部分的建安发票;
解:
第一施工合同和供材是要分二个不的合同。建安发票是肯定要的,
第二供材用料按供材和施工方验收入库和领用单来入帐。(但这些是按个地方税务局的要求来做)


2.乙开具5000万建安发票,同时取得甲材料发票复印件,作为完税附件,按6000万的计税基础缴纳税金。
请各位大侠不吝赐教。

这个就有一点重复计税的问题。
作者: 黄飞龙    时间: 2012-11-9 15:18
甲方可以指定乙方购买那家的材料,即可避免这种情况,材料应该不行吧

作者: tzh19891127    时间: 2012-12-5 13:27
简枫 发表于 2012-10-29 16:55
营业税计税依据与发票金额并非一一对应
溢价征税-----甲供材料建筑工程
差额征税------工程总包分包、销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计价设备材料划分标准》(GB/T50531-2009)为依据执行。经查目前很多城市地税局均以该标准为依据发布公告,比如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号》,亦有虽未实际执行,但实际却依次为依据,比如辽宁地税。
作者: tzh19891127    时间: 2012-12-5 13:33
税由乙方按照6000万交,但是甲方要补给乙方1000万的税。发票材料商开给甲方1000万,乙方开给甲方6000万,但甲方不得重复列支,大多数地税局会要求以建安发票入账。建议你如果没有特殊安排的话,材料由甲方指定乙方采购(可在总包合同中注明或另签补充协议),这样材料商的发票开给乙方,乙方的发票开给甲方,就没问题了。

作者: 天空下的玫瑰    时间: 2012-12-17 16:47
可以采取:
开发商支付给总承包方500万,由总承包方开具500万建安票;
开发商支付的甲供材料100万,由材料提供方开具增票100万;
最后以结算的甲供材料的总额由总包方交纳营业税金,开具建安票,然后开发商以工程追加款的形式支付给总承包方。
如存在甲供材料的话,建议开发商在合同中最好约定甲供材料的营业税金的交纳方法,由谁承担。
作者: 水云间海心    时间: 2012-12-19 15:03
较赞同小草307回答的
作者: sawen    时间: 2012-12-20 17:37
地税的解释是两个不同的税种两个流转环节,无重复计税的概念。
作者: 舞飞影    时间: 2012-12-26 08:13
甲供材发票肯定是可以入成本的,土地增值税清算只是规定了清算时要注意成本是否重复计算的问题,而所得税前更是没有问题的。只是在现实中有一个问题,施工方按六千万纳税,税务机关一般还是会开具六千万的发票。而且乙方没有材料票原件入账,如果是查账征收,所得税会有涉税风险。如果单纯站在开发商这个角度,是没什么风险了。
作者: 君兰    时间: 2013-1-22 00:23
甲供材料需缴的建安税计入工程合同价款内
作者: 胡新强    时间: 2013-1-22 15:50
xzx80 发表于 2012-11-1 15:35
本帖最后由 简枫 于 2012-10-30 09:29 编辑

按照以上问题1000万元应补营业税。
作者: 蚕宝宝    时间: 2014-5-9 09:26
学习学习
作者: xyyxz111    时间: 2014-5-12 11:08
进来学习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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