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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可扣除利息费用不足5%时,可否按5%扣除 [打印本页]

作者: Q群实录    时间: 2012-10-26 17:27
标题: 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可扣除利息费用不足5%时,可否按5%扣除
请教大家个问题: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可扣除利息费用不足5%时,可否按5%扣除,国税函(2010)220号文有规定,但跟税务局对政策理解不一致,大家有相关文件吗
作者: 加米雪    时间: 2012-10-26 20:51
不可以
只能按实际扣除
作者: zlwcpa    时间: 2012-10-27 08:12
我觉得理论上应该可以,因为文件提到是“5%以内计算扣除”,而不是5%以内据实扣除。
但实际操作中,税务人员代表的是国家的利益,所以他不会让纳税人占便宜的。
作者: 别了温哥华    时间: 2012-10-27 10:50
最好由于税务局沟通好
作者: 蜗牛快跑    时间: 2012-10-27 11:51
这个不可以吧。
作者: 闫厉    时间: 2012-10-29 10:44
可以,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百分之十以内计算扣除。
作者: 邯郸学步    时间: 2012-10-30 16:30
不可以吧。税务文件真难看懂,....计算扣除?据实扣除?有区别吗?
作者: 清水一方    时间: 2012-10-31 11:11
不行,按实际发生额扣除
作者: shezha    时间: 2012-10-31 20:58
不可以,应该按实际发生金额扣除

作者: 毛香萍    时间: 2012-10-31 21:40
对于利息支出,分两种情况确定扣除:  (1)纳税人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能提供金融机构的贷款证明的,利息支出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  (2)纳税人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贷款证明的,其允许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10%以内。       全部使用自有资金,没有利息支出的,按照以上方法(2)扣除。       房地产开发企业既有向金融机构借款,又有其他借款的,其房地产开发费用计算扣除时不能同时适用以上两种方法。       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已经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的利息支出,应调整至财务费用中扣除。  根据财税字(1995)48号规定,房地产开发费用计算中还须注意两个问题:  第一:利息的上浮幅度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超过上浮幅度的部分不允许扣除;  第二:对于超过贷款期限的利息部分和加罚的利息不允许扣除。       如果是可扣除利息费用是(1)的情况,应该据实扣除,即不足5%,不能按5%扣除;如果是(2)的情况,直接按规定比例计算扣除。

作者: xzx80    时间: 2012-11-1 16:05
若不足5%,税务局都会实际来计算
作者: 付莉辉    时间: 2012-12-11 09:17
楼上的说得很详细,学习了!
作者: CoolCat    时间: 2012-12-27 08:56
可以,作为期间费用,整体按10%扣除。
作者: 航海员    时间: 2013-1-8 17:29
好像不行,如果不够5%最好是不要做,清算时按5%计算扣除就行了

作者: chenxiumin    时间: 2013-1-10 21:19
可以,你可以不提供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就按照5%了啊
作者: 许家铭    时间: 2013-1-10 21:22
你把利息这块的账本烧掉,税务机关无法认定的时候,可以按5%扣除?

作者: 澪つくし    时间: 2013-1-11 10:45
学习了
作者: 昏昏昭昭    时间: 2013-1-11 23:37
5%以内据实扣除,超过5%按5%扣除
作者: 胡新强    时间: 2013-1-22 16:28
可按5%扣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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