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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请教下各位朋友和坛主 [打印本页]

作者: icobio    时间: 2012-10-25 14:21
标题: 请教下各位朋友和坛主
1、房地产开发公司从外面购买了混泥土,钢筋材料,金额500万含税。对方开具了增值税普通发票给房地产公司。 房地产开发公司跟施工单位的工程合同为1000万。 那么施工单位应该是按1000+500万交税对吧?  施工单位开给房地产的建安发票,是1000万呢,还是1500万呢?

2、房地产开发公司与机电设备公司签订了空调或发电机购销合同,机电设备公司销售货物的同时一起安装好。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房地产开发公司计入了开发成。 那这部分增值税普通发票, 在土地增值税汇算清缴时候,是否被认可。

3、房地产开发公司与电梯公司签订了购买电梯设备的 合同,取得了电梯公司开出的销售货物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房地产公司计入了开发成本,在土地增值税汇算清缴时候,是否被认可。

作者: 柳之    时间: 2012-10-25 14:55
1.       1500
作者: wpjmymm    时间: 2012-10-25 16:20
那要看你签订的合同是不是甲供材了,如果是那样的话施工单位要开发票1500万,而且500的税款你也要给施工单位不然,他也不会给你开,还要自己贴税款
作者: 别了温哥华    时间: 2012-10-25 17:11
同意楼上,机电设备可以扣除

作者: icobio    时间: 2012-10-25 17:24
建设工程合同里面写的是包工包料。 但不知道为什么,开发公司自己买钢筋和混凝土。
作者: 怀传    时间: 2012-10-25 17:45
1.根据你说的情况,总承包合同是1000万元,那么施工单位应缴的营业税是按照1000万元缴纳,但是施工单位只有房地产公司提供500万元的甲供料税款后才开具建安发票给对方。不能向房地产开具建筑业发票的依据是:
《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业应税劳务甲供材料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函[2007]335号)明确规定,纳税人在提供建筑业劳务后,如建设方提供材料(甲供材料)情形,在开具建筑业发票时,“甲供材料”价款不能作为发票开具金额,但营业税计税营业额应包括“甲供材料”价款。
2和3都可以,但是设备款可以是普通增值税发票,安装的劳务必须是建安发票。

作者: 财务匪兵    时间: 2012-10-26 09:38
坛主。。。楼主先看下甲供材一定要先吃透甲供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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