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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房地产企业的售楼部、样板房等营销设施费,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如何扣除? [打印本页]

作者: 红花.郎    时间: 2012-10-25 11:24
标题: 房地产企业的售楼部、样板房等营销设施费,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如何扣除?
求解:房地产企业的售楼部、样板房等营销设施费,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如何扣除?

作者: 红花.郎    时间: 2012-10-25 11:26
请朋友们,谈谈!
作者: 别了温哥华    时间: 2012-10-25 17:13
顶一下了!
作者: iiiiiiii    时间: 2012-10-26 09:55
shou售楼部设施记入临时设施,在开发周期内摊销如销售费用,不可以加计扣除吧,样板房直接记入开发成本,可以加计扣除
作者: 红花.郎    时间: 2012-10-26 16:10
房地产企业单独修建的售楼部、样板房等营销设施费,应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房地产企业在开发小区内、主体外修建临时性建筑物作为售楼部、样板房的,其发生的设计、建造、装修等费用,应计入房地产销售费用扣除。售楼部、样板房内的资产,如空调、电视机等资产性购置支出不得在销售费用中列支。
  二、房地产企业在主体内修建临时售楼部、样板房的,其发生的设计、建造、装修等费用,建成后有偿转让的,应计算收入并准予扣除。
  三、房地产企业利用规划配套设施(如:会所、物业管理用房),发生的售楼部、样板房的设计、建造、装修等费用,按以下原则处理:1.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2.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3.建成后有偿转让的,应计算收入,并准予扣除成本、费用。



作者: MXD2010    时间: 2013-8-2 11:16
学习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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