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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总分公司模式开发项目税务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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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Q群实录
时间:
2012-10-19 13:03
标题:
总分公司模式开发项目税务如何处理?
请教一个问题,之前我们项目立项都是以总公司的名义来的,后来为了纳税方便,在项目地成立了分公司,以后开发票,是盖总公司的章还是分公司?
作者:
洋洋洒洒
时间:
2012-10-24 15:12
我也想知道,但我估计你这个项目是以总公司名义还是分公司名义干的,就盖哪个的章。
作者:
财务匪兵
时间:
2012-10-24 15:51
这个主要是涉及你们分公司和总公司是否跨区,税务是否同意合并纳税,如果都没问题,那么分公司的章是可以的,集团内部划拨下前期的花费
作者:
sdmcljg
时间:
2013-2-18 10:57
(1)鉴于案例中项目立项是总公司的名义办理的,考虑到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预售许可证均是以总公司名义办理的,因为立项投资规划审批均是总公司名义办理的,包括招投标等都是沿用的总公司名称。因此,申请房地产企业预收款收据(山东省统一规定)、不动产销售发票均是依据预售许可证等证件资料提报的,因此最终开具不动产发票的应该是总公司签章(发票专用章)。(2)从**角度分析,房屋验收备案后最终办理房产证时,要求预售合同、不动产发票、资金监管账户要求统一,鉴于预售证名称是总公司的,故发票也应该是总公司的。(3)尽管贵公司设立分公司,分公司属于非独立法人机构,但是从公司法和纳税角度分析,如出现跨县市区开发的均应在项目所在地纳税领购发票,如连续经营超过180天的,应在项目所在地办理临时税务登记。这与开具发票等并不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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