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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紧急求救 关于土地增值税 [打印本页]

作者: 云深不知处    时间: 2008-7-28 22:18
标题: 紧急求救 关于土地增值税
各位朋友 帮个忙 紧急
我公司是房地产公司 现有一外购的写字楼需出售
该写字楼在购入时已做固定资产
现在出售时 需要交纳些什么税
我知道需要交纳营业税及附加
现在不知需不需要交纳土地增值税
请各位朋友帮忙 最好给出文件的出处 谢谢
作者: xiaofengcpa    时间: 2008-7-29 07:57
营业税应差额征税,其他税种有城建、印花、企业所得税,如果增值,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文件:财税字 [2003 ]16号,营业税差额征税应提供购入时的发票,才允许扣除。
土地增值按转让旧房计算。
作者: 云深不知处    时间: 2008-7-29 08:40
谢谢楼上斑竹回复
转让旧房 是不是就是按 重置成本计算
不过我看案例里是自建的旧房这样计算
那外购的这个重置成本也是跟自建一样吗?
作者: xiaofengcpa    时间: 2008-7-29 15:29
旧房转让扣除的金额是评估价格,而不是原价,评估价格是评估机构根据评定的重置成本乘以成新度折扣率得到的,比如:盖同样的房子需要100万,但是旧房子是七层新,那么评估价格就是70万元。可扣除金额是70万元。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做了进一步的明确。

二、关于转让旧房准予扣除项目的计算问题
    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经当地税务部门确认,《条例》第六条第(一)、(三)项规定的扣除项目的金额,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对纳税人购房时缴纳的契税,凡能提供契税完税凭证的,准予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予以扣除,但不作为加计5%的基数。
    对于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第35条的规定,实行核定征收。
作者: 阿阳    时间: 2008-12-20 11:59
这个还要看和交易所的关系,有些明显低于市场行业的照样可以交易,避免少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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