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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房地产转让时,其他公用设施是否一起转让? [打印本页]

作者: 丽人君子    时间: 2012-10-11 10:03
标题: 房地产转让时,其他公用设施是否一起转让?
房地产转让时,其他公用设施是否一起转让?
房地产转让时,转让人对同宗土地上的道路绿地、休闲憩地、空间余地、电梯、楼梯、连廊、天台或者其他公用设施所拥有的权益同时转移。房地产首次转让合同对停车场、广告权益没有特别约定的,停车场、广告权益随房地产同时转移;有特别约定的,经房地产登记机关初始登记,由登记的权利人拥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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