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会计网

标题: 土地增值税加计扣除问题 [打印本页]

作者: 山东有一说一    时间: 2012-10-9 17:11
标题: 土地增值税加计扣除问题
目前,我地税务机关把建委、规划局收取的配套费、农民工劳动保险、散装水泥保证金(收不回来)、新型建材保证金(收不回来)等,一律不得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加计扣除,我认为,这是不符合规定的,各位能指点一二否/
作者: 日升    时间: 2012-10-9 17:55
关键是当地税务机关的依据是什么,是否有违背土地增值税条理的东西。再考虑怎么和税务局争论是否操作合理的事情。
作者: hutucljb    时间: 2012-10-9 20:15
我认为税务机关机关有道理
作者: 开心的云    时间: 2012-10-9 21:41
这个帖子不错,大家快来顶起来!
作者: 鹰击长空    时间: 2012-10-10 07:41
也不见得吧!不能一杆子打死!
作者: southcloud123    时间: 2012-10-10 12:01
既然是保证金为什么收不回来呢?收不回来就不用叫保证金呀,应该是费用呀。
作者: 山东有一说一    时间: 2012-10-10 14:47
日升 发表于 2012-10-9 17:55
关键是当地税务机关的依据是什么,是否有违背土地增值税条理的东西。再考虑怎么和税务局争论是否操作合理的 ...

我是事务所的,有时站在房地产角度搞筹划,有时又被税务局聘请,清算土地增值税,我想有一个正确答案,总不能替东家说说,再替西家说说吧?多谢回答。
作者: 山东有一说一    时间: 2012-10-10 14:49
hutucljb 发表于 2012-10-9 20:15
我认为税务机关机关有道理

文件都有了,没道理,税务敢于瞎搞吗?多谢表态。
作者: 山东有一说一    时间: 2012-10-10 14:49
开心的云 发表于 2012-10-9 21:41
这个帖子不错,大家快来顶起来!

多谢美女表态。
作者: 山东有一说一    时间: 2012-10-10 14:51
鹰击长空 发表于 2012-10-10 07:41
也不见得吧!不能一杆子打死!

多谢表态,如果不一竿子打死,那么,又应该不打死谁呢?
作者: 山东有一说一    时间: 2012-10-10 14:53
southcloud123 发表于 2012-10-10 12:01
既然是保证金为什么收不回来呢?收不回来就不用叫保证金呀,应该是费用呀。

交的时候是保证金,你不够退还的条件,当然不退给你。你不计入费用,也别无选择。关键是不让加扣。多谢
作者: wpjmymm    时间: 2012-10-10 15:18
建委收的配套费可以加计扣的啊,至于那些保证金之类的,如果不退也要说出不退的理由出据一个东西这样就有法可依了
作者: 山东有一说一    时间: 2012-10-11 11:45
wpjmymm 发表于 2012-10-10 15:18
建委收的配套费可以加计扣的啊,至于那些保证金之类的,如果不退也要说出不退的理由出据一个东西这样就有法 ...

清算规程规定,符合会计规定可以进入成本的,就可以加计扣除,可是,在中国,到底谁说了算呀?




欢迎光临 房地产会计网 (https://www.fdckj.com/) Powered by Discuz! X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