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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出租,房产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认 [打印本页]
作者: Q群实录 时间: 2012-10-9 11:27
标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出租,房产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认
问:某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尚未取得竣工验收证明的开发产品改变用途,对外出租经营。假如2月1日与客户签为期10年的订租赁合同(2012年6月1日至2022年5月31日),2月20日将房屋交给承租人装修,3月底装修工程完工,4月1日商场开业营业,6月1日起计算并收取承租人租金。同时,该开发产品与5月10日取得竣工备案证。请问,某房地产企业房产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从何时开始?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计算房产税有两个计税依据,一是从值计算,二是从租计算,如果说是出租房屋收取租金的,应从取得租金时起计算缴纳房产税(也就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根据您的叙述,“2月20日将房屋交给承租人装修”说明您企业将“开发产品”转作自用。则应当从自用之日起(从值计算)缴纳房产税;当自用房屋用于出租时,停止按(从值计算)缴纳房产税,改为按租金收入计征。
作者: TINAQH123 时间: 2013-4-19 16:42
、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一)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作者: huangningoo 时间: 2013-8-27 1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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