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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境外缴纳税款的抵扣办法 [打印本页]

作者: 银河飞雪    时间: 2008-7-27 21:11
标题: 境外缴纳税款的抵扣办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在汇总纳税时,可选择以下一种方法予以抵扣:
       (1)分国不分项抵扣:企业能全面提供境外完税凭证的,可采取分国不分项抵扣。
       纳税人在境外已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应按国别(地区)进行抵扣。在境外已缴纳的所得税税款,纳税人应提供所在国(地区)税务机关核发的纳税凭证。
       纳税人在境外已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应分国(地区)计算抵扣限额。来源于某国(地区)的“境外所得税税款扣除限额”按实施细则规定的公式计算,即:
       境外所得税税款扣除限额=境内、境外所得按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某国(地区)的所得/境内、境外所得总额]
       纳税人在境外各国(地区)已缴纳的所得税税款低于计算出的该国(地区)“境外所得税税款扣除限额”的,应从应纳税总额中按实际扣除;超过“境外所得税税款扣除限额”的,应按计算出的扣除限额进行扣除,其超过部分,当年不能扣除,但可以在不超过五年的期限内,用以后年度税款扣除限额的余额补扣。
       (2)定率抵扣:经企业申请,企业可以不区分免税或非免税项目,统一按境外应纳税所得额16.5%的比率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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