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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跨地区经营企业所得税 [打印本页]

作者: 穿越地平线    时间: 2012-9-17 15:46
标题: 跨地区经营企业所得税
我公司是一家总部在陕西西安的房地产开发公司,现在在运城市风陵渡经济开发区开发一楼盘,在当地设立了非独立法人的分支机构。现在项目开始预售,有一部分的预收收入,当地地税要求我们按照运地税公告(2011)1号文按月预征企业所得税2.5%,但是根据国税发(2008)28号文,“分支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数总机构根据统一计算的企业当期实际应纳所得税额,在每月或季度终了后10日内,按照各分支机构应分摊的比例,将本期企业全部应纳所得税额的50%在各分支机构之间进行分摊并通知到各分支机构;各分支机构应在每月或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就其分摊的所得税额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现在我公司计算的当期应纳所得税额为亏损,是不是就不用就分摊部分在当地预缴?
作者: 财务匪兵    时间: 2012-9-17 17:23
你这个所得税问题是典型的所得税预缴问题,注意这几个文件有认定行为,就是什么样的分支企业符合总机构汇算然后分摊分支机构,如果可以,请把原文小点字发下吧,实在上班没时间,这个事一定要和税务争取的
作者: 财务匪兵    时间: 2012-9-18 08:22
2008年那个文件我记得有很多条,你最好发下原文,运那个也发下文吧
作者: LJL51618    时间: 2012-9-18 1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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