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的每日心情 | 郁闷 2016-8-19 10: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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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到天数: 74 天 [LV.6]常住居民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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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是一家总部在陕西西安的房地产开发公司,现在在运城市风陵渡经济开发区开发一楼盘,在当地设立了非独立法人的分支机构。现在项目开始预售,有一部分的预收收入,当地地税要求我们按照运地税公告(2011)1号文按月预征企业所得税2.5%,但是根据国税发(2008)28号文,“分支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数总机构根据统一计算的企业当期实际应纳所得税额,在每月或季度终了后10日内,按照各分支机构应分摊的比例,将本期企业全部应纳所得税额的50%在各分支机构之间进行分摊并通知到各分支机构;各分支机构应在每月或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就其分摊的所得税额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现在我公司计算的当期应纳所得税额为亏损,是不是就不用就分摊部分在当地预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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