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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接受投资土地,开发完成后土地增值税扣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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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nenhui
时间:
2012-9-4 09:30
标题:
接受投资土地,开发完成后土地增值税扣除问题
本帖最后由 nenhui 于 2012-9-4 09:38 编辑
我公司2009年接受母公司投资入股土地,母公司2007年购入时支付8000万元,入股确认10000万元,母公司投资入股时已交土地增值税,我公司2011年开发完成后,土地增值税扣除问题:
税务机关:根据国税发(2009)91号文:纳税人不能提供为取得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地价款凭证,故不得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时包括其评估价格。税务机关认为我公司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只能按母公司当时支付的8000万元扣除。
但是母公司在投资入股时已交土地增值税,构成重复交税。同时我公司支付的股权不是对价吗。
我公司认为按土地入账价值10000万元扣除?
作者:
银丝面
时间:
2012-9-4 09:33
桩位,等待正解
作者:
银丝面
时间:
2012-9-4 09:33
最好详细点
作者:
zhdl
时间:
2012-9-4 11:07
期待正解
作者:
猪妈-g1-f(w)
时间:
2012-12-10 10:46
想知道答案
作者:
瑜伽
时间:
2013-3-26 16:34
期待正解
作者:
心语★星空
时间:
2013-5-28 13:42
学习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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